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应用工作的通知
(劳社培就司发〔1999〕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统计局组织编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以下简称《大典》),已正式颁布并出版发行。为充分发挥《大典》的效用,做好应用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典》作为我国第一部对职业进行科学分类的权威性文献,是进行我国人力资源开展与管理的重要基础,是开展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进行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的重要依据。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大典》的意义和作用,要使劳动保障系统的工作人员了解《大典》分类体系等基本内容,在实际工作中能够熟练应用,同时要向社会做好《大典》的推广和宣传工作。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大典》所确定的职业类别,开展劳动力需求预测和规划,进行劳动力结构及其发展趋势的分析。在劳动力信息统计工作中,要按照《大典》和劳动力市场职业分类与代码(LB501-1999),进一步规范劳动力市场信息统计口径,使之更加科学和准确。
三、各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在开展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时,应使用劳动力市场职业分类与代码(LB501-1999),并了解其与《大典》的对应关系。要参照《大典》的职业定义和职业描述的内容,向求职者介绍有关的职业背景。要指导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以及求职者在填写求职登记表时采用《大典》规定的职业名称。
四、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可参照《大典》的职业名称,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产业结构的调整,合理设置专业,并积极开发新职业领域专业。要根据职业分类划分范围,开发和编写体现新知识、新技术和新工艺的具有职业培训特色的课程及教材,有效组织开展教学培训活动。
五、我部将按照分步实施、逐步并轨的原则,组织协调有关方面依据《大典》所列职业名称,将原《
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逐渐过渡为《国家职业标准》,并依据新的标准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到今年10月,计划完成首批66个实行就业准入职业标准的制定或修订工作,为落实就业准入的有关规定和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供技术保证。未列《大典》的新职业(工种),经我部组织有关方面论证确定,并制定国家职业标准后,方可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