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第6行“业务招待费”:第1列填报纳税人在管理费用或营业费用中实际列支的业务招待费;第2列填报本纳税年度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第3列=第1-2列。
5、第7行 “本期转回以前年度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反映以前年度按照税务处理规定已作纳税调减,在本期不能再税前扣除,应予纳税调增的费用或损失。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当于以后年度确认的费用或损失,但按照税收规定可以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从而形成的应纳税所得时间性差异应在本期的纳税调增额,即是纳税人以前年度确认的时间性差异(递延税款贷项)在本期转回数(递延税款借项)。
6、第8行“折旧、摊销支出”:第1列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金额,金额等于附表十三《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第17行第2列;第2列填报本纳税年度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金额等于附表十三第9列第17行;第3列金额等于附表十三第10列第17行或本表第1-2列。
7、第9行“广告支出”:第1列填报纳税人在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广告支出,金额等于附表十一《广告费支出明细表》第4行;第2列填报本纳税年度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金额等于附表十一第8行;第3列填报本纳税年度按税收规定计算的纳税调整额,金额等于附表十一第9行或本表第1-2列。
8、第10行“业务宣传费”:第1列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业务宣传费;第2列填报本纳税年度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第3列=第1-2列。
9、第11行“销售佣金”:第1列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销售佣金;第2列填报本纳税年度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第3列=第1-2列。
10、第12行“股权投资转让净损失”:第1列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股权投资转让净损失,金额等于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10列第10行为负数时的金额(若为正数,则本行的各列数据不需填报);第2列填报本纳税年度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金额等于附表三补充资料“本年度股权投资转让净损失税前扣除限额”;第3列填报本纳税年度按税收规定计算的纳税调整额,金额等于附表三补充资料“股权投资转让净损失纳税调整额”或本表第1-2列。
11、第13行“财产损失”:第1列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财产损失金额;第2列填报本纳税年度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金额;第3列=第1-2列。
12、第14行“坏帐准备金”:第1列填报本纳税年度会计核算增(减)提的坏帐准备,金额等于附表十四(1)《坏帐损失明细表》第1列第6行;第2列填报按税收规定计算提取的金额,金额等于附表十四(1)第2列第6行;第3列等于附表十四(1)第3列第6行。
13、第15行“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第1列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第2列填报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第3列=第1-2列。
14、第16至22行:按照第15行的要求分别填报。
15、第23行“上交总机构管理费”:第1列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上交的总机构管理费;第2列填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总机构管理费;第3列=第1-2列。
16、第24行“住房公积金”:第1列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住房公积金;第2列填报按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第3列=第1-2列。
17、第25行“本期增提的各项准备金”:各列分别等于第26至33行各列的合计数。
18、第26至33行:第1列分别填报本纳税年度增提的各项准备金;第2列填报“0”;第3列除第31、32行外,均等于第1列;第31行“呆帐准备”由金融企业填报,纳税调增金额等于附表十四(2)《呆帐准备计提明细表》“本期申报的呆帐准备纳税调整额”;第32行“保险责任准备金提转差” 由从事金融业务的纳税人填报,纳税调增金额等于附表十四(3)《保险准备提转差纳税调整表》第29行3列。
19、第34行“罚款支出”:第1列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罚款支出,金额等于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23行;第2列填报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第3列=第1-2列。
20、第35行“与收入无关的支出”:第1列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与收入无关的支出;第2列填报“0”;第3列=第1列。
21、第36行“本期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填报从事房地产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售收入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利润。
22、第37行“其他纳税调增项目”:填报除上述调整增加项目以外的其他调增项目。
附表五
《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各类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根据税收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但会计核算中没有在当期成本费用中列支的项目金额。
三、填报以前年度进行了纳税调整增加,并根据税收规定从以前年度结转过来在本期扣除的项目金额。
四、纳税人如有根据税收规定不应在收入总额中反映的免税收入项目以及应在扣除项目中反映而没有反映的支出项目,应在本表进行纳税调整。
五、房地产业务本期已转销售收入的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也在本表填列。
六、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工效挂钩企业用工资基金结余发放的工资”:金额等于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中工效挂钩企业栏第10行第1列数。
2、第2行“以前年度结转在本年度扣除的广告费支出”:金额等于附表十一《广告费支出明细表》第12行。
3、第3行“以前年度结转在本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等于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补充资料栏对应项目的数据。
4、第4行、第5行“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填报本纳税年度在应付福利费中实际列支的符合税收规定标准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超过税收规定标准部分不得纳税调减)。
5、第6行“以前年度进行了纳税调整增加、在本年度发生了减提的各项准备金”:填报第7至15行的合计数。
6、第7行“坏帐准备”:填报本年度发生的减提的坏账准备金,当附表十四(1)《坏帐损失明细表》第6行第3列为负数时,填报其金额。
7、第8至15行:填报本年度转回、转销的除坏帐准备以外的其他各项准备,包括因处置资产而冲销减值准备形成的纳税调减额。其中第13行“呆帐准备” 由从事金融业务的纳税人填报,纳税调减金额等于附表十四(2)《呆帐准备计提明细表》“本期申报的呆帐准备纳税调整额”负数的金额;第14行“保险责任准备金提转差” 由从事金融业务的纳税人填报,纳税调减金额等于附表十四(3)第29行第3列负数的合计数。
8、第16行“本期已转销售收入的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填报从事房地产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将预售收入转为销售收入,其结转的预售收入已按税收规定的预征率计算的预计利润。
9、第17行“其他纳税调减项目”:填报以前年度已作纳税调增的开办费,在本年应予调减的部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无形资产提前摊销等,形成以前年度已作纳税调增,在本期应予调减的部分;或本年先纳税调减,以后年度纳税调增的其他项目等。
附表六
《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填表说明
一、此表适用各类纳税人填报。填报本年及本年度纳税申报前5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二、本表反映纳税调整后所得为正数,按规定可弥补以前年度结转的亏损额。本表第6行第10列=主表第16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年度”:填报公元年份。第1至5行依次从6行往前推5年,第6行为申报年度。
2、第2列“亏损或盈利额”:填报主表的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数据(亏损额以“-”表示)。
3、第3列“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填报按税收规定可以并入的合并、分立企业的亏损额(以“-”表示)。
4、第4列“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金额等于第2+3列。
5、第9列“已弥补过的亏损额”:金额等于第5+6+7+8列(第4列为正数的不填)。
6、第10列第1至5行“本年度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填报主表第16行数据,用于依次弥补前5年度的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7、第10列第6行 “本年度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金额等于第1至5行第10列的合计数(6行10列的合计数≤6行4列的合计数)。
8、第11列第1至5行“可结转下一年度未弥补完的亏损额”:填报前5年度的亏损额被本年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第16行数据依次弥补后,各年度仍未弥补完的亏损额。
9、第11列第7行“可结转下一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填报第2至6行第11列的合计数。
附表七
《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本表适用各类纳税人填报。
二、本表填报本年度发生的按税收规定应免税的收入(所得)、减免税及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税额。本表“免税所得合计”=主表第18行“免税所得”;本表“二、减免所得税额合计”+“三、抵免所得税额”=主表第29行“减免所得税额”。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免税所得合计”
填报纳税人本年度发生的根据税收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和所得。
1、第1行“国债利息所得”:填报持有国债而取得的利息收入。
2、第2行“免税的补贴收入”:填报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应纳税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
3、第3行“免税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收费附加”:填报国务院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或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金、收费或附加。
4、第4行“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填报被投资方与纳税人适用税率一致,以及享受定期减免税或者定期低税率期间,向纳税人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
5、第5行“免税的技术转让收益”:填报纳税人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所得;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等。
6、第6行“免税的治理“三废”收益”:填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利用“三废”资源生产的产品所得。
7、第7行“种植业、养殖业及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得”:填报按税收规定免税的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
8、第8行“其他免税所得”:填报纳税人除上述已列明免税所得以外的,按税收规定可以免税的其他所得。
(二)“减免所得税额合计”
填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和审核备案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具体按所列明细填写。
(三)“抵免所得税额合计”
填报经税务机关审批的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
附表八
《捐赠支出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各类纳税人填报。
二、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发生的捐赠支出及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据以填报主表第20行“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
三、纳税人应按规定将“捐赠项目”区分为“公益救济性捐赠”和“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并分别计算填报。“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填报不符合税收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范围的捐赠,包括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各种赞助支出(广告性的赞助支出按广告费的规定处理)等。
四、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非营利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名称”:填报接受捐赠的、税收认定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的名称。
2、第2列“金额”:按照“营业外支出”科目中核算的捐赠额分项填列。
3、第3列“捐赠扣除比例”:按照税收规定的扣除比例分具体项目分别填列。
4、第4列“扣除限额”:按照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乘以税收规定的扣除比例计算填列。其中,全额扣除的捐赠项目,扣除限额与纳税人的实际捐赠支出相等。
当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小于等于零时,扣除限额均为零,所有捐赠均不得扣除。属于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5、第5列“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属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其实际支出数小于扣除限额的(分类计算),按实际支出数填报;其实际支出数大于等于扣除限额的,按扣除限额填报。
6、将第5列第1行“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的合计数填入主表第20行。
第5列第1行=第5列第2+6+10+14行。
本表第5列第1行=主表第20行。
附表九
《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各类纳税人填报。
二、本表填报纳税人上年度和本年度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并按税收规定可加计扣除的技术开发费及以前年度累计结转的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情况。
三、本年度技术开发费发生额较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发生额增长比例无论是否达到或超过10%都应填报。第6列第7行=主表第21行(第6列第7行≤主表第16行-17-18+19-20行)。
四、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至5列“年度”:填报依次从第5列往前推4年的年度,第5列为申报年度。
2、第1行4列“上年技术开发费发生额”和第2行5列:分别填报上年度和本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
3、第3行“增长比例”:金额等于(第5列第2行-第4列第1行)÷第4列第1行×100%。
4、第4行“本年应加计扣除额”:如果第5列第3行≥10%时,第5列第4行=第5列第2行×50%;如果第5列第3行﹤10%时,此列填报0。
5、第6行第5列“抵扣前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主表第16-17-18+19-20行的数据。
6、第7行“本年可抵扣的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填报依次用第6行第5列数据用于抵扣第5行第1至4列和第4行5列的金额,抵扣至0,不得出现负数。第7行第6列等于第7行第1+2+3+4+5列。
7、第8行第2至5列“结转以后年度的未抵扣额”:填报前4年度结转的和本年度未抵扣的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金额分别等于第5行第2至4列减第7行第2至4列和第4行5列减第7行5列。第8行第6列金额等于第8行第2+3+4+5列。
附表十
《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各类纳税人填报。
二、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发生的来源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税收规定应缴纳和抵扣的所得税额。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2列“境外所得”:填报境外收入总额(包括境外投资分配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扣除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境外发生的成本、费用后的金额。
2、第4列“免税所得”: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免税的境外所得。
3、第5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等于第2-3-4列。
4、第6列“法定税率”:填报纳税人境内适用的税率。
5、第7列“境外所得应纳税额”:金额等于第5×6列。据此填入主表第26行。
6、实行分国不分项限额抵扣的纳税人需填第8、9、10列,如第8列>第9列,则按第9列数额填列到主表第27行;如第8列≤第9列,则第8+11列的数额填列到主表第27行,但该数额不得大于本表第9列的数额。
7、第12列=上年的本表第12列+本表第10-11列。
8、实行定率抵扣税额的纳税人,不填报第8至11列,需填报第13列,并按第13列的合计数额填列到主表第27行。
附表十一
《广告费支出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各类纳税人填报。
二、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发生的全部广告费支出的有关情况、按税收规定可扣除额、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及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等。本表第9行“本年广告费支出纳税调整额”填入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第3列第9行;本表第8行“本年广告费扣除限额”填入附表四第2列第9行;本表第12行“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填入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2行“以前年度结转在本年度扣除的广告费支出”。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至4行:填报纳税人本期实际发生的广告费用,并按支出类型分为广播电视广告、报刊杂志广告和其他媒体广告等。
2、第5行:“其中:不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支出”:填报不符合税收规定条件的广告费支出,包括粮食白酒的广告费支出、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的广告费支出和其他不得在税前扣除的广告费支出。
3、第6行“本年计算广告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填报附表一第1行的“销售(营业)收入合计”数额。
4、第7行“税收规定的扣除率”:按照纳税人所从事的业务或行业不同,分别填列税收规定的扣除率;广告费支出允许全额扣除的,此行填100%。
5、第12行“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当本年允许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实际发生额大于或等于本年扣除限额时,本行填0;当本年允许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实际发生额小于本年扣除限额时,其差额如果小于或者等于第11行“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直接将差额填入本行;其差额如果大于第11行“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则本行等于第11行。
附表十二
《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各类纳税人填报。
二、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实际发放、计提的全部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费用,按税收规定可扣除额、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和以前年度累计结余数等情况。本表“非工效挂钩企业” 第1至4列第10行 “本期纳税调增额”分别填入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第3列第1至4行 “纳税调增金额”。本表“工效挂钩企业”第1至4列第9行分别填入附表四第3列第1至4行“纳税调增金额”;第10行等于附表五第1行“纳税调减金额”栏。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第1至5行:分别填报“应付工资”的贷方提取数分配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在建工程”的工资薪金。
2、第2列第1至5行:分别填报按“生产成本”等项目分配的工资薪金所计提的工会经费。
3、第3、4列第4行:分别填报纳税人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4、第7行“实际发放额”:各列分别填报“应付工资”借方发生额(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及纳税人实际计提的三项经费,其中,第7行第2、3、4列=第6行第2、3、4列。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第7行3列(或4列)=7行1列×14%或1.5%、2.5%。
(一)非工效挂钩企业:
5、第8行“本期核准计税人数”: 本期核准计税人数按年平均人数计算。不包括应由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支付的福利、工会部门人员,以及已领取养老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下岗待业人员等。
6、第10行“本期税前扣除限额”: 第1列“工资薪金”,当第7行第1列小于第8行×第9行×12(新办企业按实际经营月份)时,该列等于第7行第1列;当第7行第1列大于第8行×第9行×12(新办企业按实际经营月份)时,该列等于第8行×第9行“计税工资标准”×12(新办企业按实际经营月份)。第2列“工会经费”=第9行第1列×2%;第3列“福利费”=第9行第1列×14%;第4列“教育经费”=第9行第1列×1.5%(或经批准的2.5%)。当工会经费没有专用缴款收据时,应全额作其他纳税调增处理。
7、第11行“本期纳税调增额”:第1列=第1列第6行-第1列第10行;第2、3、4列“三项费用”的计算方法同第11行第1列。
(二)工效挂钩企业:
8、第8行“动用结余额”:填报当年实际发放的工资额(第7行第1列)大于在成本费用中的计提数(第6行第1列)的差额,并据此填入第10行第1列。
9、第9行“本期纳税调增额”:第1列填报当年实际发放的工资额(第7行第1列)小于在成本费用中的计提数(第6行第1列)的差额,并增加“当年结余额”,据此填入第11行第1列。第2、3、4列:当第7行第1列小于第6行第1列时,为第6行第2、3、4列-第7行第2、3、4列,且不得小于或等于0。
10、第11行“本年结余额”:第1列填报当年实际发放的工资额(第7行第1列)小于在成本费用中的计提数(第6行第1列)的差额。
11、第12行“以前年度结余额”填报上年本表第14行的数额。
12、第13行“本年动用结余额”:第1列填报当年实际发放的工资数(7行1列),大于在成本费用中的计提数(第6行第1列)的差额。
13、第14行“本期累计结余额”:金额等于第1列第11+12-13行的余额。
附表十三
《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各类纳税人填报。
二、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计提折旧或摊销的有关情况、按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额、应作纳税调整额及以前年度确认折旧或摊销的时间性差异等。本表第11列第17行为正数时,填入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第3列第8行,为负数时填入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18行;第15列第17行填入附表五第18行或第19行。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按会计核算口径填报。
2、第1列第2行:金额等于(计提折旧的房屋、建筑物年初原值余额+本年1至11月末原值余额)÷12。
3、第1列第3行(第4行):金额等于[计提折旧的机器设备(电子设备运输工具)年初原值余额+本年末原值余额]÷12。如果纳税人当年经营期或折旧期不足一年,应按实际经营期或折旧期计算。
4、第2列=第3+4+5+6列。
5、第3至6列:按会计核算口径的实际计提、摊销数分配填列。
6、第7列“应予调整的资产平均价值”:填报除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外的企业资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资产价值(2003年以前受赠)、外购商誉和其计提折旧、摊销额以及资产会计计价与税收计价差异的调整额。金额为负数时以“-”表示。
7、第8列“本期资产计税成本”:金额等于第1+7列或1-7列(7列为负数时)。
8、第9列“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额”:金额等于第8列各行(小计、合计栏除外)×税收规定的年折旧率或年摊销率。
9、第10列“本期纳税调整增加额或减少额”:金额等于第2-9列。本列第17行正数为纳税调增额,负数为纳税调减额。
10、第10列第17行“合计”:正数填入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第3列第8行;负数填入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17行。
11、第11列“本期转回以前年度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当于以后年度确认费用或损失,但按照税收规定可以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形成的应纳税时间性差异在本期的纳税调增额。
12、第12列“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折旧或摊销”:填报会计核算已列支的折旧或摊销,但按照税收规定不得在本期扣除的数额。
13、第13列“以前年度结转额”:金额等于上年度本表第15列“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或摊销”。
14、第14列“本年税前扣除额”:填报以前年度调增结转的折旧或摊销在本年的扣除额。本列第17行填入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17行。
15、第15列“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或摊销额”:金额等于第12+13-14列。
附表十四(1)
《坏账损失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本表由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
二、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发生的期初、期末坏账准备、本期增(减)提的坏账准备及会计、税收金额和纳税调整额。采用直接冲销法核算坏账损失的纳税人,本表第3列第2行数据填入附表四第3列第13行。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的纳税人,当本表第2列第5行小于第1列第5行时,第3列第5行填写差额数,并据此填入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第3列第14行“纳税调整金额”;当本表第2列第5行大于第1列第5行时,第3列第5行填写差额数(用“-”号表示),并据此填入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7行“纳税调减金额”。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的纳税人
1、第 1、2列第1行 “期初坏账准备金额”:金额分别等于上年度本表第1、2列第6行。
2、第 1、2列第2行 “本期核销的坏账损失”:分别填报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已作会计处理的坏账损失及按照税收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坏账损失。
3、第1、2列第3行 “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坏账损失”:分别填报本期收回的已作会计核销和已作税前扣除的坏账。
4、第1、2列第4行“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帐款余额”:即因生产、经营业务而形成的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余额,按会计核算口径填列。
5、第1列第5行 “本期增(减)提的坏账准备”:金额等于第1列第4行 ×会计计提比例-(第1列第1行-第1列第2行+第1列第3行)。如为负数,表示按会计口径减提的坏账准备,用“-”号表示。
6、 第2列第5行 “本期增(减)提的坏账准备”:金额等于第2列第4行 ×税收规定的计提比例-(第2列第1行-第2列第2行+第2列第3行)。该行与第1列第5行的差额,如为正数,填入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第3列第14行;如为负数,填入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7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