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第11行“其他”:填报在“其他业务收入”会计科目核算的、上述未列举的其他业务收入,不包括已在主营业务收入中反映的让渡资产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4、第12至15行:填报“视同销售的收入”。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1)第13行“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填报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材料和自产、委托加工产品的价值金额。
(2)第14行“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填报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方面,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金额。非货币性交易中支付补价的,按照会计准则应确认的收益,填报在本表第20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
5、第16行“其他收入合计”:填报营业外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外的税收应确认的其他收入,并据此填报主表第5行。营业外收入中按规定已在本表第1行中反映的,不在此行中填报。
6、第17至23行“营业外收入”:填报在“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核算的收入。
7、第24至29行“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填报会计核算不作收入处理而税收规定应确认收入的除视同销售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包括在“资本公积金”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资产评估增值等。
(1)第25行“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填报纳税人应付未付的三年以上应付帐款及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其他应付款。
(2)第26行“债务重组收益”:填报纳税人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金额、股权公允价值的差额。
(3)第27行“接受捐赠的资产”:填报纳税人2003年1月1日以后接受的货币性资产及非货币性资产捐赠金额。
(4)第28行“资产评估增值”:填报因改组改制、或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评估增值额。
附表一(2)
《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执行《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
二、本表填报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金融基本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及税收规定应确认的收入。纳税人应按会计制度核算的要求准确归集收入分别填入相关项目,不得重复和遗漏。
三、 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基本业务收入”:金额等于本表第2+3+…+15行,据此填入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
2、第2行“利息收入”:填报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以外的各项利息收入。包括:贷款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及贴现利息收入等。
3、第3行“金融企业往来收入”:填报纳税人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业务往来而发生的利息收入。
4、第4行“中间业务收入”:填报纳税人提供金融中间业务所取得的收入。
5、第5行“ 手续费收入”:填报纳税人在提供相关金融业务服务时向客户收取的费用。
6、第6行“证券承销收入”:填报纳税人接受委托代理发行或者承销股票、债券等而取得的收入。
7、第7行“自营证券差价收入”:填报从事证券业务的纳税人在自营证券买卖业务中买入证券与卖出证券的差价收入。当出现负数时,将数额填入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第24行“其他业务支出”。
8、第8行“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填报从事证券业务的纳税人与其他企业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按一定价格买入证券,到期日按合同规定的价格将该批证券返售给其他企业赚取的差价收入。
9、第10行“保费收入”:填报从事保险业务的纳税人销售保险产品取得的收入。
10、第11行“分保费收入”:填报从事保险业务的纳税人分入分保业务所取得的收入。
11、第12行“追偿款收入”:填报纳税人因第三者的过错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在赔偿被保险人后取得代位求偿权并向第三者索回赔偿所取得的收入。
12、第13行“基金收入”:填报纳税人证券投资基金收入,包括股票差价收入、债券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股利收入、卖出回购证券收入等。
13、第14行“汇兑收益”:填报纳税人从事外币兑换、外汇买卖业务产生的收益。
14、第15行“其他业务收入”:填报纳税人除上述收入外的其他各项收入,包括从事信托、融资租赁的业务收入。
15、第16行“其他收入合计”:金额等于第17+18+24+28行,据此填入主表第5行。
16、第17行“视同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其他视同销售的收入。
17、第18行“营业外收入”:金额等于第19+20+…+23行。
18、第24行“税收上应确认的收入”:金额等于第25+26+27行。
19、第28行“其他”:填报纳税人销售材料、废旧物资等收入,代购代销收入,租赁收入,出租包装物的收入,技术转让收入等收入。
附表一(3)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填报。
二、本表填报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收入及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项目,据以填报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第2行“投资收益”、第3行“投资转让净收益”、第4行“补贴收入”、第5行“其他收入”。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至11行:填写纳税人的所有收入项目。
2、第1行“收入总额”=本表第2+3+…+11行。填写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免税收入)。
3、第2至11行:按税收规定的权责发生制调整后的金额填写。
4、第2行“财政补助收入”= 主表第4行“补贴收入”。
5、第3至7行累计数额 = 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
6、第8行“投资收益” = 主表第2行“投资收益”=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4列第17行。
7、第9行“投资转让净收入” = 主表第3行“投资转让收入” =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6列第17行。
8、第10行“捐赠收入”:填报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9、第11行“其他收入”:填报除第2至10行以外的收入。如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转让、其他单位对本单位的补助以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等。
10、第10+11行的合计数 = 主表第5行“其他收入”。
11、第12至22行,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第二条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内容,并按税收规定的权责发生制调整后的金额填写。
12、第12行“免税收入总额”=第13+14+…+22行,据以填报主表第17行“免税所得”。
13、第23行“应纳税收入总额”=第1-12行。
14、第24行“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的比重”=第23行÷1行。“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的比重”适用范围:准予扣除的全部支出项目金额采用分摊比例法的单位,用第24行“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的比重”计算应纳税收入应分摊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金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金额 = 支出总额 × 第24行“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的比重”。
附表二(1)
《成本费用明细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
二、《成本费用明细表》填报与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相对应的销售(营业)成本、其他业务支出及营业外支出等的具体构成项目和期间费用。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据以填报主表第9行“期间费用”。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销售(营业)成本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视同销售成本,据以填入主表第7行。本行=本表第2+7+13行。
2、第2至6行“主营业务成本”:纳税人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在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成本。第2行=第3+4+5+6行。本表第3至6行的数据,分别与附表一(1)的“主营业务收入”对应行次的数据配比。
一个纳税人内部可能包括从事工业制造业务、提供劳务等各项业务的非法人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必须将各项业务的营业成本分别准确申报。
3、第7至12行“其他业务支出”:按照会计核算中“其他业务支出”的具体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第7行=第8+9+10+11+12行。本表第8至12行的数据,分别与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其他业务收入”对应行次的数据配比。其中,其他业务收入的应交税金及附加填入本表第11行;第12行“其他”项目,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应在“其他业务支出”中核算的其他成本费用支出。
4、第13至16行“视同销售成本”: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计算的与视同销售收入对应的成本,第13行=第14+15+16行。本表第14至16行的数据,分别与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视同销售收入”对应行次的数据配比。每一笔被确认为视同销售的经济事项,在确认计算应税收入的同时,均有与此收入相配比的应税成本。
5、第17行“其他扣除项目合计”=本表第18+26行。纳税人应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外支出”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填报,并据以填入主表第11行“其他扣除项目”。
6、第18至25行“营业外支出”: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外支出”中剔除捐赠支出后的余额,依据税收政策规定可以扣除的项目。第18行=第19+20+…+25行。
(1)第19行“固定资产盘亏”: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固定资产盘亏数额。
(2)第20行“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数额。
(3)第21行“出售无形资产损失”: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出售无形资产损失的数额。
(4)第22行“债务重组损失”: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债务重组损失数额。
(5)第24行“非常损失”: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各项非正常的财产损失(包括流动资产损失、坏帐损失等)。
(6)第25行“其他”: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在会计帐务记录的其他支出,包括当年增提的各项准备金等。
(7)按照会计制度核算在“营业外支出”列支的各项捐赠支出(包括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不在本表填报,而在附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中填报。
7、第26至28行“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填报纳税人依据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其他成本费用支出。第26行=第27+28行。
(1)第27行“在税收上确认的资产评估减值” :填报纳税人依据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在企业所得税中已经确认的资产评估减值部分。
(2)第28行“其他”:填报纳税人依据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其他成本费用支出。
8、第29行“期间费用合计”: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的合计数。第29行=第30+31+32行。
附表二(2)
《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执行《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
二、本表填报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金融基本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及税收规定确认的成本。纳税人应按会计制度核算的要求准确归集成本费用分别填列相关项目,不得重复和遗漏。
三、各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基本业务成本合计”:金额等于第2+3+…+24-25行。据此填报主表第7行。
2、第2行“利息支出”:填报纳税人以负债形式筹集的各种资金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提取的应付利息。
3、第3行“金融企业往来支出”:填报纳税人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资金往来发生的利息支出。包括纳税人借入中央银行款项利息支出、同业拆入、同业存放款项、系统内存放款项利息支出等。
4、第4行“中间业务支出”:填报与中间业务收入对应的业务支出。
5、第5行“手续费支出”:填报纳税人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办储蓄存款、代办其他金融业务或代办保险业务的手续费以及参加票据交换的管理支出。
6、第6行“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填报从事证券业务的纳税人与其他企业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按一定价格卖出证券,到期日再按合同规定的价格买回该批证券的经营活动业务支出。
7、第7行“死伤医疗给付”:填报从事保险业务的纳税人发生的死亡伤残给付和医疗给付。
8、第8行“满期给付”:填报从事保险业务的纳税人对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时给付的保险金额。
9、第9行“年金给付”:填报从事保险业务的纳税人对被保险人生存至规定的年龄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
10、第11行“赔款支出”:填报从事保险业务的纳税人当发生保险事故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并支付的保险金。
11、第13行“分保赔款支出”:填报从事保险业务的纳税人分入分保业务需向分保分出人支付应由其承担的赔款。
12、第14行“分保费用支出”:填报从事保险业务的纳税人分入分保业务向分保分出人支付的应由其承担的各项费用。
13、第16行“保户红利支出”:填报从事保险业务的纳税人按保险约定支付给被保险人的红利支出。
14、第17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根据附表十四(3)《保险准备金提转差纳税调整表》第4行“实际发生额”填列。
15、第18行“长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根据附表十四(3)《保险准备金提转差纳税调整表》第8行“实际发生额”填列。
16、第19行“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根据附表十四(3)《保险准备金提转差纳税调整表》第12行“实际发生额”填列。
17、第20行“寿险责任准备金提转差”:根据附表十四(3)《保险准备金提转差纳税调整表》第16行“实际发生额”填列。
18、第21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提转差”:根据附表十四(3)《保险准备金提转差纳税调整表》第20行“实际发生额”填列。
19、第22行“提取保险保障基金”:根据附表十四(3)《保险准备金提转差纳税调整表》第21行“实际发生额”填列。
20、第23行“汇兑损失”:填报纳税人在经营外汇买卖或外币兑换中由于汇率变动而发生的汇兑损失。
21、第24行“其他业务支出”:填报纳税人除上述支出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自营证券差价收入”出现负数时的数额。
22、第26行“其他支出”:金额等于第27+28+35+38行。据此填入主表第11行。
23、第27行“视同销售成本”:填报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成本、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成本、其他视同销售成本。
24、第28行“营业外支出”:金额等于第29+30+…+34行(剔除捐赠支出)。
25、第35行“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填报税收规定应确认的资产评估减值等。
26、第38行“其他”:填报材料销售成本、代购代销费用、包装物出租成本、相关税金及附加等。
27、第39行“期间费用合计”: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据此填入主表第9行。
附表二(3)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填报。
二、本表主要填报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所有支出项目及税收规定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
三、有关项目的填报说明
1、表中第1至10行:填报纳税人的所有支出项目。
2、第1行“支出总额”:填报纳税人的支出总额(含免税支出)。金额等于第2+3+…+10行。
3、第2至10行:填报按税收规定的权责发生制调整后的金额。
4、第11行“不准扣除的支出总额”分三种方式填报:
(1)税收规定不允许扣除的支出项目金额:采取据实核算支出项目的,根据实际发生额填报。
(2)采取按分摊比例计算支出项目的,填报金额=第1行×(1-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比例)。
(3)采取据实核算又按分摊比例计算支出项目的,填报金额=(第1行-第12行)×(1-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比例)。
5、第14行“准予扣除的支出总额”:金额等于第1-12行或第1-13行。据此填报主表第11行“扣除项目合计”。
附表三
《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各类纳税人填报。
二、本表填报纳税人的各项境内投资收益、投资转让所得的详细信息。纳税人应根据投资性质、投资期限进行归类,分别按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两大类填报。短期债权、长期债权投资项目较多的可分类填报;短期股权投资收益涉及补税的,区别被投资方不同税率分类填报;长期股权投资应分项填报。填报的项目金额据以分别填报主表第2行“投资收益”、第3行“投资转让净收入”和第10行“投资转让成本”。
三、投资资产的分类
1、债权投资收益确认的会计规定与税收对债权投资所得的规定,除了短期债权投资的收益确认、短期债权投资跌价准备、长期债权投资减值准备,以及由此造成的投资成本的差异外,其他基本一致。
2、债权投资取得的利息,填报在第4列;转让债权发生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相应填报在第6列、7列、9列和10列。其他各列不需填报。
3、债权投资的利息收入应按规定分为免税和应税的债券利息收入,并分行填报。其中属于免税的债券利息(持有收益)合计数,填入附表七“免税所得”的相应行次。
4、企业债权投资根据持有时间是否超过1年,分为短期债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按投资对象分为长期债券投资和其他长期债权投资,按付息方式又分为一次到期还本付息和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等,税收与会计制度基本没有差异,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的具体项目填报。
5、股权投资(包括短期、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股息性所得,必须填报第1至5列的所有项目;转让股权的所得或损失,填报第6至10列的所有涉及的相关项目。
6、股权投资的持有收益(包括现金股利、股票股利和非货币性资产分配额等),按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和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分别填报。涉及补税的短期股权投资收益,被投资方企业适用同一税率的可以分类合并填报,此时可不填第1、2列;涉及补税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按被投资企业名称分项填报。
其中,股权投资中属于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持有收益)合计数,填入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的第4行“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
股权投资中属于应补税的投资收益,其计算的被投资方已缴纳所得税额的合计数(第5列),作为计算主表第19行数额的基础。
四、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第2列“占被投资企业权益比例”:根据纳税人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方的有关信息,应按不同投资项目分别填报。短期股权投资收益分类合并填报的,可不填此两列。
2、第3列“被投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填报纳税人的股权投资项目在被投资方的税率,其中短期股权投资应根据被投资方的税率不同分类填报,长期股权投资应根据不同项目分别填报。
3、第4列“投资收益(持有收益)”:填报纳税人在持有各类投资期间取得的利息性或股息性所得,包括各类债权投资、股权投资。第4列17行=主表第2行。
(1)短期债权投资收益。会计制度规定对持有短期债权投资过程中实际取得的利息,作为投资成本收回,冲减投资成本,不确认投资收益。而税收规定,除了投资初始时支付的款项中包含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利息外,其他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一律确认为利息所得,而不是冲减投资成本。
(2)短期股权投资收益。会计上只确认投资转让收益或损失,税收规定必须严格区分股息性所得与投资转让收益或损失,股息性所得的确认时间是被投资方会计上进行利润分配时,不是完全的收付实现制。
(3)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税收规定,不论纳税人会计帐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在被投资方会计上进行“利润分配”的帐务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应确认投资收益(股息收益)。
按权益法核算的纳税人,在会计年度末按应享有的或应分担的被投资方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而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损失不在本表反映。
(4)会计制度和投资准则规定,纳税人可以根据市价变动情况提取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冲减投资收益;而税收规定这两项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4、第5列“应补税的投资收益已纳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根据税收规定应补税的股息性所得(根据主表第19行)在被投资方实际缴纳的所得税,计算公式为:投资收益÷(1-被投资方适用税率)×被投资方适用税率。对不补税的股权投资的持有收益,不再计算其被投资方的已纳所得税额。
5、第6列“投资转让净收入”:填报纳税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时转让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本列第17行=主表第3行。
6、第7列“初始投资成本”:填报纳税人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但不包括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股息)。
7、第8列“计税成本调整”:填报追加或减少股权投资,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作为投资成本收回的投资分配。增加成本以正数反映,减少成本以负数反映。
8、第9列“投资转让成本”:金额等于第7+8列。本列第17行=主表第10行。
9、第10列“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金额等于第6-9列。第10列第11至16行如为正数,为本期发生的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如为负数,为本期发生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在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按规定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五、补充资料填报说明:
1、“以前年度结转在本年度税前扣除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不得超过“本年度股权投资转让损失税前扣除限额”扣减本年实际发生的股权投资转让净损失后的余额。
2、“本年度股权投资转让损失税前扣除限额”:为第4列第10行与第10列第11至16行的正数之和。
3、“投资转让净损失纳税调整额”:当第10列第11至16行的负数之和大于股权投资转让损失的税前扣除限额时,其差额即为当年的投资转让净损失纳税调整额,并据此填入附表四第12行的相关项目。
4、“投资转让净损失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金额”:等于以前年度结转未在本年度税前扣除的投资转让损失,加上本年新增的投资转让净损失纳税调整额。
附表四
《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各类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中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金额与税收规定不一致,应进行纳税调整增加所得的金额。
三、纳税人如有未在收入总额中反映的收入项目以及税收规定不允许扣除的支出项目,应在本表进行纳税调整增加。
四、房地产业务本期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也在本表填列。
五、“本期发生数”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金额;“税前扣除限额”填报根据税收规定标准计算的可在本期税前扣除的金额;“纳税调增金额”等于“本期发生数”扣减“税前扣除限额”后的余额。余额如为负数,该行填0。“纳税调增金额”第41行等于主表第14行。
六、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工资薪金支出”第1列“本期发生数”: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或提取的工资薪金,金额等于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第7行第1列;第2列“税前扣除限额”:填报本纳税年度税前扣除限额,金额等于附表十二第9行第1列;第三列“纳税调增金额” 等于附表十二第10行第1列。
实行工效挂钩的纳税人,依据附表十二的“工效挂钩企业”的第6行、第7行和第9行,以及有权部门批准的工资总额或按“两个低于”标准计算扣除的工资总额分别填报。
2、第2至4行“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第1列分别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金额分别等于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第6行第2列、第3列、第4列;第2列“税前扣除限额”:填报本纳税年度税前扣除限额,金额分别等于附表十二第9行第2列、第3列、第4列;第3列“纳税调增金额”,非工效挂钩纳税人等于附表十二第10行第2列、第3列、第4列,工效挂钩纳税人等于第9行第2列、第3列、第4列。
计算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的基数为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未提供缴纳工会经费专用缴款收据的,计提的工会经费全额纳税调增。
3、第5行“利息支出”:第1列填报纳税人在财务费用中核算的银行贷款利息和其他借款利息的支出;第2列填报本纳税年度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的利息部分,其中,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按不超过注册资本50%以内的借款部分的利息支出填报;第3列=第1-2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