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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司关于转发国家教委《发布<关于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附件《国家教委发布<关于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已被《教育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0月12日 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2日)废止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转发国家教委《发布<关于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1990年2月10日 [90]司公字第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现将国家教委教留(1990)014号《发布〈关于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转你处,请即转发所属办理涉外公证的公证处,以供了解有关政策精神。
  另,今后凡为自费出国留学申办公证者,须提供有所在单位同意其申办有关公证证明的证明信,申请人如无工作单位,可由其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
  附件: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关于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附件:
        国家教委发布《关于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
          人员自费出国留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教留〔1990〕014号)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讨论出国留学问题纪要〉的通知》(厅字〔1990〕4号),我委制订了《关于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这个《规定》发给你们,自一九九0年二月十日起施行。施行前请将有关精神传达至有关单位的领导和骨干,以及有推荐出国留学生资格的人员。
  在《规定》实施前已退职退学申办自费出国留学的人员,因不符合《规定》的要求而未能出国的,原所在单位和学校应允许其复职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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