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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能否确认冯倩倩为养女的复函

司法部关于能否确认冯倩倩为养女的复函
(2001年5月24日 (2001)司律公函03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关于能否确认冯倩倩为养女的请示》(桂司公[2001]9号)函收悉。对你处请示的南宁市公证处在办理有关遗产继承公证中遇到能否确认冯倩倩为贾倩养女的问题,经研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的收养均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从你处请示函的内容看,贾倩于1994年“在南宁市妇幼医院将一女娶抱回家扶养,起名冯倩倩”。据此难以认定冯倩倩的身份。另外,贾倩、冯炎夫妇已于1991年生育一子。根据1992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如其收养符合法定实质要件,亦应当当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或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办理公证。否则,公证处不能仅依据户籍登记内容和继承公证当事人的陈述等确认其为贾倩的养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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