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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不办理《军官转业证书》公证的复函
司法部关于不办理《军官转业证书》公证的复函
((2001)司律公函049号)
北京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
你处京司公(2001)30号请示收悉。关于《军官转业证书》能否公证一事,经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办公厅认为,《军官转业证书》与原《转业军人证书》的性质和内容某本相同,系军官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的证件,不是国家法律规定的证明兵役状况的文书,如对外公证,缺乏法律依据。因此,不宜办理《军官转业证书》及《转业军人证书》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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