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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关于如何为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公证书办理公证的请示》的复函

司法部关于《关于如何为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公证书办理公证的请示》的复函
((2001)司律公函036号)


福建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关于如何为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公证书办理公证的请示》[2001]闽司证字第066号函悉。你处请示中反映:有关单位因虑及当前社会上伪造证书情况,对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公证书不予采用,而要求由国内公证处对其办理有关公证以确认其真实性。你处提出两种解决意见并请示如何办理。对此,经征求外交部领事司意见,现做如下答复:
  一、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公证书系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与国内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具有相同的效力。因此,我公证处不宜办理此类以确认其真实性为目的的公证。如对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公证书的真实性有疑义,应通过其它途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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