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
应急准备与辐射防护专项检查报告的函
(国核安函〔2006〕18号)
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及其细则要求,2006年3月27日-29日,我局组织检查组对你单位的应急准备与辐射防护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报告印发你单位。请根据检查报告中提出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核设施的安全。
附件: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应急准备与辐射防护专项检查报告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
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应急准备与辐射防护专项检查报告
检查单位名称:国家核安全局
受检单位名称: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
检查日期:2006年3月27日至29日
一、 检查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二)《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
(四)《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五)《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六)《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二、检查活动
国家核安全局检查组对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应急准备和辐射防护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采用文件检查和现场检查的方式。检查组听取了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关于新法规、标准发布实施后的宣贯和落实情况,辐射防护大纲的执行情况,辐射防护及应急组织机构、应急与辐射防护人员培训及对原有存在问题的改进情况的汇报;查阅了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的应急计划、辐射防护大纲、辐射防护管理规程、核设施的安全分析报告、个人剂量监测记录、环境监测记录、流出物监测记录、仪器仪表设备的监测标定记录、使用管理及操作规程、应急实施程序、培训记录等相关文件;并对现场的应急通讯系统、应急电源、应急标志、辐射分区、卫生出入口、通风系统、辐射监测报警系统和辐射防护用品进行了检查和核实,同时与相关人员进行了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