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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印发加快煤炭行业结构调整、应对产能过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六)强化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各企业要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法定代表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坚持煤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制度,构建安全生产自我约束长效机制。要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提足、用好安全费用。强力推进瓦斯抽采,强化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严格外包工程队伍资质管理和现场管理,严禁将生产矿井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承包给外包工程队。加强职工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加强政府对煤矿安全的监管监察,完善煤矿安全监管体制。继续加大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的投入。建立煤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调度系统,提高对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七)推进煤炭流通体制改革,完善产运需衔接机制。
  进一步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鼓励供需双方自主衔接,签订中长期合同。改革电煤价格形成机制,加快电煤价格向市场并轨。尽快形成以全国交易中心为主体、以区域市场为补充的现代化煤炭交易体系,为实现煤炭稳定供应、高效流通提供体制和机制保障。
  各地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要依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按照保障供给、加强环境保护等要求,制定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和总量调控规划。提高煤炭经营准入门槛,严格经营资格审查。加强与工商、质检、环保等部门的联合执法,依法打击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非法经营行为,营造良好的煤炭市场环境。
  (八)加强环境保护,实现煤炭开采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各地环保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煤矿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的环境监督管理。新建煤矿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充分考虑煤炭开采对生态环境带来的影响,采取积极的保护措施。煤炭富集地区的开采强度,要与生态环境承受能力相适应。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并保证运行的制度。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用于生态补偿和恢复。
  各地对已经形成的老矿区生态环境污染和破坏,要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积极开展生态环境和水资源的保护,加强对废弃物和采煤沉陷区的治理。矸石等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应按照国家环保规定,进行封场和生态恢复,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国有重点煤矿历史形成的采煤沉陷等环境治理,中央将继续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地方政府和煤炭企业按规定安排配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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