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期间,煤炭行业结构调整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总量调控、关小上大、有进有退、产能置换的原则,从完善规划指导、规范开发秩序、提高准入门槛、淘汰落后能力、改善安全状况、改革流通体制、加强环境保护等方面入手,大力推进结构调整,促进煤炭供需长期稳定、高质量的平衡,全面提升煤炭工业水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可靠的能源保障。
“十一五”期间煤炭行业结构调整的目标为:
--实现煤炭高质量稳定供应,供需总量基本平衡。2010年全国煤炭产量24.5亿吨,其中大中型煤矿产量比重达到75%左右。适时建设一批大型煤矿项目,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基本形成以大型煤炭企业集团为主体、中小煤矿协调发展的格局。加快建设5-7个亿吨级的大型煤炭企业集团,基本完成对小煤矿整合、改造和重组。
--提高煤矿生产技术水平和资源回采率。大、中型煤矿采煤机械化程度分别达到95%、80%以上,小型煤矿机械化和半机械化程度达到30%以上,全国煤矿平均矿井资源回采率达到40%以上。
--煤矿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煤矿安全基础条件有较大改善,瓦斯得到有效治理,抽采量达到50亿m3以上,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2010年百万吨死亡率比2005年下降25%以上。
--矿区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控制。煤矸石和煤泥利用率达到75%以上,煤矿瓦斯抽放利用率达到50%以上,矿井水利用率达到60%以上,采煤区沉陷治理取得明显成效。
二、推进结构调整的主要措施
(一)完善煤炭工业发展规划,有序推进煤矿建设。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经济社会发展对煤炭需求的预测,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指导性。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工作,合理确定矿业权数量和规模。要按照稳定东部生产规模、加大中部开发强度、适度加快西部后备区资源开发的原则,搞好开发布局,建设大型煤炭基地。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必须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统筹规划,有序推进。规划煤矿建设项目,必须同时规划建设与其相配套的运输通道和煤炭加工利用项目。
(二)严格办矿审批程序,禁止违规建设。
各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
煤炭法》、《
矿产资源法》等规定,密切配合,依法履行划定矿区范围、开办煤矿和采矿许可等审批工作,确定开采范围、矿井规模和开采方案。要做到“三个严禁”:严禁擅自开办煤矿、私挖乱采;严禁“批小建大”,擅自提高开发规模;严禁把整装煤田化整为零,“大矿小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