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煤炭工业设计规范实施之日起,凡新建的有关煤炭工程建筑项目,必须符合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的,不得批准建设。
(二)在煤炭工业设计规范实施过程中,各地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各环节,加强对规范实施的监督管理。
(三)各地建设、发展改革、煤炭、煤矿安全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或重点抽查,对不执行或不严格执行规范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检查和处理结果应及时上报国家有关部门。
三、认真开展《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的宣贯培训工作
(一)各地要结合本地区的特点,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的宣贯培训工作。通过举办培训班、宣贯会、研讨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煤炭工业设计规范的地位和作用,确保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得到准确理解、掌握和执行。
(二)各地建设、发展改革、煤炭、煤矿安全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拟定宣贯培训工作计划,争取在2006年底之前,对辖区内从事煤炭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生产以及安全管理等的主要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普遍轮训一遍。
(三)委托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的宣贯培训教材及师资力量的调配。中国煤炭建设协会可以根据各地宣贯培训的需要,集中组织师资培训,也可以组织规范的主要编制人员协助各地开展师资培训或参与组织具体的宣贯培训活动。
(四)《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的宣贯培训工作,要注重实效,确保质量,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应当核发培训合格证书,其学时可以计入继续教育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