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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集中供热管网改造“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部分内容已被《建设部综合财务司关于对<城市集中供热管网改造“十一五”规划>编制大纲的补充意见》(发布日期:2006年4月25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25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集中供热管网改造“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建办综函[2006]84号)


河北、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等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市政管委,天津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集中供热事业迅速发展,促进了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改善了居民的生活条件。但是,部分城市集中供热管网也存在管道老化、腐蚀严重、技术落后、浪费热能、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等问题,影响了城市生产和生活秩序。为贯彻建设部等8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城[2003]148号),加快城市集中供热管网改造,确保供热安全,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建设部决定组织开展《城市集中供热管网改造“十一五” 规划》的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编制的范围

  (一)城市范围:“三北”地区和河南、山东的地级以上城市,及集中供热面积大于100万平方米的其他城市。

  (二)供热管网改造的范围:

  1.供热管线和热力站,供热管线包括热水管线和蒸汽管线。

  2.运行使用超过15年的供热管网(包括一级网、二级网)。

  3.使用年限不到15年,但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泄漏的供热管网。

  二、规划编制的内容和规划期

  规划编制内容:城市集中供热管网现状、存在问题、措施意见;城市集中供热管网改造技术方案、管网改造建设规划、管网改造投资估算。

  规划期:2006年至2010年

  具体编制大纲见附件(编制大纲电子版同时发出)。

  三、组织工作

  建设部综合财务司、城市建设司负责组织全国城市集中供热管网改造规划的编制工作,委托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承担规划编制的具体工作。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好各城市供热管网调查统计的基础上,负责组织编制本地区城市供热管网改造规划综合报告(建议委托具有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研究单位进行编制)。编制城市供热管网改造规划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组织论证。

  四、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006年2月~4月底,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成本地区城市供热管网改造规划编制,并组织审查。于2006年4月底前将本地区城市集中供热管网改造规划寄送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

  第二阶段:2006年5月~6月,建设部组织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完成《城市集中供热管网改造“十一五”规划》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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