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转发中国公证员协会《2002-2006年全国公证员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
(2002年8月7日 司发通[2002]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中国公证员协会制定的《2002-2006年全国公证员教育培训规划》(以下简称《培训规划》)已经司法部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加强和规范公证员教育培训工作,是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国务院批准的《
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和《司法行政工作“十五”计划》的要求,是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公证员队伍的重要措施,也是公证改革的必然要求和公证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公证员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监督各地公证员协会贯彻落实《培训规划》,进一步加强公证员队伍的建设,全面提高公证员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附件:
2002-2006年全国公证员教育培训规划
(2002年8月7日)
2002-2006年是我国法制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也是深化公证工作改革,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公证制度的关键阶段。加强公证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证员队伍的职业素质,是公证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公证事业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国务院批准的《
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和《司法行政工作“十五”计划》的要求,结合我国公证员队伍发展的现状和实际,制订2002-2006年全国公证员教育培训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适应“依法治国”的要求,紧密结合公证队伍实际,以全面提高公证员的整体素质为目标,以业务培训、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为侧重点,努力提高公证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改变和调整公证员的素质结构。力争到2006年,基本实现公证员培训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为实现21世纪公证事业发展的宏伟目标提供坚实的基础。
二、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