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国外外国机构要求核查我公证书应如何处理的通知
(2000年11月24日 (2000)司律公字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今年四月,广西南宁市公证处根据外国一官方办事机构的要求对一婚姻状况公证书进行了核查。其后,自治区司法厅公证管理处按我司要求将情况报告等材料报来。经外交部领事司转我驻外使馆核实,上述材料中提供的地址并无该机构。
鉴于公证处对国外外国机构的真实性、合法性无法做出判断,同时,对核查结果的用途更无法把握,经研究并征求外交部领事司意见认为,今后,国外外国机构直接致函公证处或各地公证管理部门要求核查公证书的,公证处或各地公证管理部门应将核查结果通过省级司法厅 (局)公证管理部门报由我司处理,公证处、省级司法厅(局)公证管理部门不得直接答复上述机构核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