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公证机构应于每年3月31日以前,将提取的公证赔偿基金的1/2上缴中国公证员协会,用于集中缴纳公证责任保险的基本保费;其余的1/2作为公证赔偿后备金(以下简称"后备金"),其中:1/3上缴中国公证员协会,1/3上缴省级公证员协会,1/3留在本公证机构。
第八条 中国公证员协会管理的后备金总额达到上年全国公证业务年收入的3%时,应停止收缴;省级公证员协会管理的后备金总额达到本省公证业务年收入的15%时,应停止收缴。
中国公证员协会收缴的后备金达到规定限额的,原应由其收缴的部分转由省级公证员协会收缴;中国公证员协会及省公证员协会收缴的后备金均达到规定限额的,原应由其收缴的部分转由公证机构充实后备金。
第九条 为壮大基金而进行的投资仅限于用基金购买国债和国家批准发行的可贴现债券。投资收益首先用于支付为获得收益而支出的费用,剩余部分充实基金本金。
滞纳金、罚款首先用于支付有关追缴的必要开支,剩余部分充实基金本金。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证赔偿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支付公证责任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费;
(二)支付保险赔偿范围以外的公证责任理赔及赔偿费用;
(三)支付为减少公证赔偿案件的发生而建立公证质量监控系统的开发及使用维护费用;
(四)支付司法部核准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公证责任保险是强制性全行业统一保险。由中国公证员协会代表全体公证机构向保险公司投以公证机构为被保险人的全行业公证责任保险。
公证责任保险的保险费实行浮动费率制。基本保费在中国公证员协会集中的公证赔偿基金中列支。因费率浮动致使保险费超过基本保费的部分,由中国公证员协会、各省级公证员协会及各公证机构按各负担1/3的原则从所管理的后备金中补足;因费率浮动致使保险费低于基本保费的部分,返回各公证机构用于补充其自管的后备金。
第十二条 后备金用于支付(含垫付)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赔偿费用,包括:法院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责任赔偿委员会办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