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赔偿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2002年7月5日 司发通[2002]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公证赔偿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财政部核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监督公证员协会做好组织和落实工作。
公证赔偿基金是非政府性的行业专用基金,各地要严格按规定筹集、分级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公证员协会要建立公证赔偿基金帐户,专门用于公证赔偿基金的核算,严格按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突破有比例控制的开支。
附:
公证赔偿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证工作改革的需要,建立公证风险保障体制,保证公证机构的赔偿能力,维护公证行业的信誉,根据国务院批转的《
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证赔偿基金是用于偿付公证行业各公证机构及工作人员在履行公证职务过程中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的直接损失,以及其他有关支出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中国公证员协会负责组织和领导公证赔偿基金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各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公证赔偿基金实行按规定筹集、分级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 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 公证赔偿基金的来源:
(一)各公证机构按国家规定提取、缴纳的费用;
(二)公证赔偿基金用于国家批准投资的收益;
(三)公证机构因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而缴纳的滞纳金、罚款;
(四)单位或个人捐赠等其他收入。
第六条 公证机构每年年初应按上一自然年度公证业务收入总额的3%一次性提取公证赔偿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