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在区域城镇体系规划中,要明确城镇功能结构、城镇规模结构、城镇空间布局,并协调区域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城镇密集区和中心城市周边地区的小城镇,要纳入所在区域城镇体系统一规划,参与城镇职能分工和产业结构调整,与大中城市优势互补,互为依存,实现城乡统筹发展。
相对独立的小城镇要强化其为所在地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功能,带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2.3 准确把握小城镇发展的功能定位。小城镇发展建设要立足于繁荣农村经济,切实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形成城、镇、村经济社会发展互动的良性循环。
小城镇应成为基层地区的经济、文化、科技与信息服务中心,带动周边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中城市周边的小城镇,要积极延伸城市产业链,成为产品营销和信息交流的载体,促进城乡经济繁荣。
小城镇应成为提高村镇居民生活质量、人口素质和进行精神文明建设的基地,为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条件。
3. 科学编制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3.1 实施科学合理的县(市)域经济发展战略,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制定适合本地区的产业发展模式;产业布局必须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提高土地、水等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
3.2 在省、市域(地区)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科学合理地编制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制定县(市)域小城镇发展战略,确定重点发展的小城镇,引导和控制小城镇合理发展方向和布局,并协调县(市)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3.3 优化县(市)域城镇体系布局。依据县(市)域的地缘关系和社会经济联系进行必要的分区,稳妥慎重调整行政区划,合理调整居民点布局。
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应遵循节约土地、规模恰当、设施完善、生态健全、重点突出和发展协调的原则,形成城、镇、村结构体系,重点建设中心镇和中心村。
提升县(市)域中心城市的功能地位,增强中心镇的骨干节点功能,培育各具特色的城镇组群,建立功能清晰、分工明确、布局合理的城镇功能结构体系。
4. 实施发展重点小城镇的策略
4.1 小城镇发展的重点是县城镇和部分区位优势明显、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较大的建制镇,逐步按照区域规划和经济发展需要,强化小城镇的功能,使其真正成为所在地区的经济文化中心。
4.2 以产业发展为依托,发展重点小城镇。以中小企业为重点,大力发展小城镇经济,并将非农产业作为小城镇发展的重要基础,以此提升小城镇对城乡劳动力和企业的吸纳能力;培育小城镇优势产业,发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作用;逐步形成小城镇的主导产业链和主导产业集群,提升产业的竞争力。
4.3 依据不同地区条件,以市场为导向,大力培育和发展小城镇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农副产品深加工、销售基地;兴办各种服务业、旅游业等产业,加快第三产业发展,提供就业岗位,增加农民收入。
二、科学编制小城镇镇域规划,完善小城镇功能,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5. 科学合理地编制镇域规划,统筹城乡发展
5.1 规划要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人口、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促进人口、产业向小城镇聚集,推进城乡统筹发展。
5.2 镇域规划要依据县(市)域规划,对镇域资源、经济、社会等要素进行统筹、整合,形成合理的产业和居民点布局,并与相应的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配套完善基础设施、生态建设、环境、防灾和文物保护等各专项规划。
6. 合理规划镇域村镇体系,优化空间布局
6.1 城、镇、村要优势互补、协调发展。统筹规划城镇、乡村居民点及各类用地,合理确定镇域居民点体系规模、等级结构、功能空间布局,达到分布均衡、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繁荣经济、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目标。
6.2 依据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因地制宜地把握重点小城镇的合理规模,适当减少村、镇数量。环境恶劣、生态敏感地区、贫困山区、蓄分洪区、工程开发区及村庄过于分散地区等,应结合实际需要,本着保护生态、集约用地、完善配套的原则,实施迁村并点,移民建镇、建村,改善生产和居住环境,提高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7. 实现小城镇用地与其它空间资源相协调
7.1 正确处理土地利用规划与各类其它规划的关系。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效力。小城镇建设用地要纳入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下,实施总量控制,合理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明确空间和用地监管措施。小城镇镇域内的广大农村地区,空间资源规划均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