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国库主任汇报国库工作;
(八)促使本辖区内国库会计工作有序进行。
第九条 国库会计主管应当切实履行在会计核算中的组织、管理和监督职责,在国库资金风险管理中应做到:
(一)组织本部门会计人员贯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准确、及时地办理会计核算业务;
(二)严格按规定审批会计重要事项;
(三)及时处理并记载核算过程中的问题;
(四)组织落实整改措施;
(五)发现重大情况立即向国库部门负责人报告。
国库会计主管在岗时,应完整履行其职责。由于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离岗时,经国库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国库会计主管可将其负责的会计核算管理方面的业务,按照相互制约、保证资金安全的原则,书面授权有关人员办理,但每次授权期限不宜过长,无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个月。授权期间所发生的问题由被授权人负责。
第十条 国库会计经办人员应切实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国库会计的各项制度,准确、及时地办理会计核算业务。遇到异常情况、疑难问题,要及时向国库会计主管或国库部门负责人反映和报告,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向国库主任或上级国库相关负责人反映和报告。
第十一条 各级国库应定期组织对业务操作、业务管理、核算系统及其网络等方面的风险识别和排查,及时对新业务、新做法确定风险环节和风险点;对风险环节、风险点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 各级国库对国库资金风险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要给予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对违反管理责任制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对严重失职、发现问题隐瞒不报、发生资金损失、袒护责任人等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章 业务操作环节的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各级国库在办理会计核算业务时,应严格控制会计资料交接、外来凭证审核、资料传递、记账复核、退汇转汇、编押核押、查询查复、手工填制凭证等业务操作环节中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