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国库。各级国库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资金风险防范体系,定期组织风险识别、排查、评估和整改,确保各项风险防范与控制措施落实到位。
第二章 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 各级国库应当严格执行国库主任(包括副主任,下同)、国库部门负责人、国库会计主管和国库会计经办人员目标管理责任制。各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国库主任应当切实履行组织、领导辖区内各级国库会计工作的职责,对本级国库资金风险负主要领导责任,对下一级国库资金风险负相应领导责任。国库主任在国库资金风险管理中应做到:
(一)掌握国库业务重点环节和风险点的控制与管理情况;
(二)督促辖区内各级国库严格执行国库会计有关规定,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本级国库执行制度情况的检查,每年组织一次对下一级国库执行制度情况的检查;
(三)对国库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及时解决国库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五)根据会计核算岗位设置要求和业务需要合理配备国库会计人员,加强对国库会计人员的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国库会计人员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能力;
(六)为防范国库资金风险创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
第八条 国库部门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具体组织、管理辖区内各级国库会计工作的职责,在国库资金风险管理中应做到:
(一)组织辖内各级国库认真贯彻落实国库会计有关规定;
(二)根据国库会计制度的要求,结合辖内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具体的贯彻措施和办法;
(三)把握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的重点,组织建立有效的国库风险防范体系;
(四)合理安排本部门会计人员分工,按规定对会计人员进行轮岗;
(五)组织、落实对本部门和下一级部门执行制度、办理国库会计业务情况的检查;
(六)协调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等部门之间的关系,接受有关部门对国库会计业务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