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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库资金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库资金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办发〔2005〕346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为加强国库资金风险防范,确保资金安全,总行制定了《国库资金风险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总行。

  单位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代理国库业务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国库资金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库资金风险管理,保障国库资金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库会计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库资金风险管理是通过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对国库资金风险采取识别、排查、控制等措施,保障资金安全的过程和行为。

  第三条 国库资金风险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规范性原则。通过严格执行会计核算与管理的各项制度,实现国库会计规范化,防范和控制国库资金风险。

  全面性原则。国库资金风险管理涵盖国库会计业务的各个方面,贯穿业务处理的全过程。

  时效性原则。实行风险防范关口前移,注重事前审核和事中控制,做到早预防,早发现,及时整改。

  责任分解原则。国库资金风险管理责任层层分解,国库主任、国库部门负责人、国库会计主管、国库会计经办人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四条 国库资金风险管理采取内部控制为主,内部控制与外部检查相结合;重点控制为主,重点控制与一般防范相结合;防范案件为主,防范案件与防止差错相结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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