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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移动数字多媒体广播技术试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2日)废止

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移动数字多媒体广播技术试验的通知
(2006年4月26日 广办发技字〔2006〕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
  随着数字广播电视技术的发展,通过广播电视覆盖网可以开展移动数字多媒体广播业务,可以向手机、PDA、MP3、MP4、数码相机、笔记本电脑等多种小尺寸屏幕便携式终端提供广播电视节目和信息服务。移动数字多媒体广播作为新兴媒体,将成为今后广播电视发展的新的重要领域。为了规范和促进移动数字多媒体广播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要统一技术标准。移动数字多媒体广播作为新兴媒体,其技术体制、技术标准由广电总局统一制定、统一管理。要按照自主创新的原则,确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技术体制,制定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由于移动数字多媒体广播面向的是流动人群,必须统一技术标准、支持全国漫游、方便用户接收。
  二、要先试验后推广。当前,移动数字多媒体广播技术应用尚处于起步阶段,要先进行试验、确定标准后,再进行推广发展。广电总局在北京、上海、广东三地技术试验的基础上,正组织制定地面移动数字多媒体广播的相关技术标准和暂行技术要求,近期将颁布。
  三、要加强技术管理。在广电总局颁布移动数字多媒体广播技术标准前,未经批准,各地不得擅自进行试验或开展业务。要严格执行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频率规划。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占用广播电视频率、通过卫星或地面无线覆盖网传输数字多媒体广播业务,不得擅自停止传送现有正在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而开办数字多媒体广播业务。
  广电总局将组织有关科研力量,加强对移动数字多媒体广播技术的研究,加快制定相关技术体制、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促进移动数字多媒体广播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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