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与行业组织的消费维权工作协作制度
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需要,突出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行业协会,建立健全消费维权工作协作制度,指导其建立和完善受理消费者投诉、解决消费纠纷的机制,形成行业消费维权体系。充分利用行业组织的专业力量和技术优势,针对区域、商品和服务领域的不同特点,联合开展打假、防假、治劣等活动,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和行业自律的互补优势。
要建立与行业组织的信息通报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定期或不定期向行业组织通报消费者申诉举报、商品质量监测结果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情况,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共同研究措施,进行行业自律。特别对被申诉举报较多的企业,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监督其纠正和改进。同时,要认真听取行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对反映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监管中的有关问题,及时研究措施,按照有关程序规范和调整,依法处理,切实保护好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深化消费维权体制改革,扩大社会监督维权体系
社会监督维权体系是12315行政执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深化消费维权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要通过健全消费者协会组织监督、社会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等机制,动员和依靠全社会广泛参与消费维权,共同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一)加强与消费者协会的联合与协作,大力推进“一会两站”建设
要加强与消费者协会的联合与合作,坚持工作互动、信息互通、优势互补的原则,共同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充分发挥12315信息化网络和消协基层组织的共同优势,在广大农村和城市社区建立和完善“一会两站”机构,即:依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工商所建立乡镇、街道消费者协会分会,以行政村和社区为单位建立消费者投诉站和12315联络站,共同负责消费者的咨询、受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调解消费纠纷,帮助消费者排忧解难办实事。从而,形成网络,覆盖城乡,方便广大农民消费者和社区居民消费者就近投诉,依法跟踪查处,及时有效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要广泛加强与各级消协组织的协作,建立健全消费权益保护工作联席制度、信息通报制度、调解消费纠纷协作制度、网络资源共享制度和开展相关活动联合行动制度等,形成合力,共同依法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