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发[200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
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劳动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
2000年7月13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劳动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总政治部 二〇〇〇年六月十九日)
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精神,在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经过军队和地方人民政府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大多数随军家属得到了妥善安置,对稳定部队的干部队伍,促进军队和国防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国家经济体制和就业制度的改革,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在总结一些地方经验的基础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做好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措施和办法,并监督检查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落实情况。省军区系统要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协调地方政府和驻军,把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落到实处。各部队要主动配合地方政府和用人单位,做好随军家属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要教育和引导随军家属转变择业观念,提高劳动技能,并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二、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工作,要坚持行政调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主管劳动就业工作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为随军家属做好就业服务工作,如提供职业介绍和培训,指导和推荐就业等;要积极协调用人单位,通过现场办公、举办专题招聘会等形式,促进随军家属就业。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合资企业、民营企业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有用工需求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有条件的地区,当地政府对招用随军家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可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