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订单合同示范文本,促进订单农业健康发展
各地要加强对涉农企业的检查指导,重点检查涉农企业制定的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含有损害或者可能损害农户合法利益的格式条款。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责令涉农企业予以改正。必要时,帮助涉农企业完善合同条款内容。
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当地农产品的种类和特点,制定本地统一适用的合同文本;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可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在本辖区范围内进行推广。各地要以合同示范文本为纽带,在农户与涉农企业之间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适合农产品价格浮动特点的利益互惠机制。目前,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规范合同的主体,对不具备主体资格的,要帮助其规范完善。二是完善合同中农产品的技术指导、农资供应、品种、质量标准、数量、价格、交货方式(收购时间、地点、方式)等条款内容,明确农户和涉农企业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关于价格的条款,要体现互惠原则,如最低保护价+浮动价格、最低保护价+二次利润分配等。三是引导涉农企业把对农户的承诺及各项服务措施,全部纳入合同之中。
各地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既要适合当地农业生产经营的特点,易操作、易履行、易监管,同时又要突出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户,保护农民利益不受损害。
四、积极在农村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引导当事人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涉农合同特别是农业订单,是农村信用经济的基础。涉农合同的履约状况直接关系到农产品市场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在农村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对涉农企业和农户的信用监管,在农村推动良好信用观念形成和帮农、护农的重要措施。各地要按照《关于印发<
关于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工商市字[2006]1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在严格把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原则和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涉农企业的特点,细化制定涉农企业“守合同重信用”的标准,加强对“守合同重信用”涉农企业的监督指导。在公示活动中,要根据本地情况,在严格掌握标准的基础上,扩大涉农企业的比例。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有条件的地方,指导县、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守合同重信用”农户的试点工作。县、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参照《通知》中“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标准,制定适合农村实际情况的“守合同重信用”农户标准。要通过开展“守合同重信用”农户的公示活动,不断提高广大农户的诚信意识和履约意识,提高订单的履约率,以诚信赢收益,推动订单农业健康发展。
五、加强对合同订单和涉农合同的监管,及时调解合同纠纷,严厉打击利用订单和涉农合同坑农、害农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