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农村经纪人跟踪服务制度,对农村经纪人在法律咨询、注册登记、商标注册等方面提供指导服务。建立农村经纪人分类指导制度,对一些基础好、经纪经验成熟的经纪大户进行重点指导,帮助其提高层次;对刚刚起步的农村经纪人因势利导,热情服务,使其不断扩大经营规模和提高经营水平。
五、加强监督管理,规范经纪行为,引导农村经纪人健康发展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
经纪人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日常的农村经纪人监督管理制度,规范经纪行为,引导农村经纪人健康发展。
(一)积极引导农村经纪人注册登记,取得合法市场主体资格。
(二)建立健全农村经纪执业人员备案及基本情况明示制度,适时开展诫勉警示,规范经纪行为。
(三)建立健全农村经纪人及执业人员档案,对农村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实施信用分类管理;在农村经纪人中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
(四)在大力发展合法农村经纪人的基础上,制定具体措施,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的“地下”农村经纪活动;对农村经纪人利用虚假信息,诱导农民签订合同,坑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
六、支持和指导农村经纪人建立自律机制
为解决农村经纪人经纪活动分散、经营规模小、信息闭塞的问题,有效地把农村经纪人组织起来,建立政府和经纪人之间、经纪人和经纪人之间相互沟通的渠道,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引导并协调农村经纪人建立相应的自律组织。通过自律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咨询,传递市场信息,开展经纪行为自我管理,维护农村经纪人的合法权益。
七、加强领导,确保农村经纪人培育和规范发展工作落到实处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培育和规范发展农村经纪人的工作作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发挥职能、强化服务的一件大事来抓,做出具体部署,建立工作责任制、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积极向地方政府献言献策,做好与农业、科技、财政、金融、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工作,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舆论支持、社会参与的全方位服务农村经纪人的工作格局,促进我国农村经纪人发展,促进农业增收,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