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发挥职能作用,根据当地农业经济特点,以促进农产品流通、拉动经济增长、扩大再就业、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为目标,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围绕大力培育、全面发展、逐步规范的工作思路,加大培育农村经纪人的力度。
(一)要对辖区内的农产品生产产量、生产结构、生产特色及农产品流通状况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重点培育为当地优势农副产品衔接市场需求的农副产品经纪人、为农村加工企业跑市场或为加工企业与农户之间牵线搭桥促成订单的农村经纪人、推广农业技术的农业科技经纪人、依托批发市场提供经纪服务的农村经纪人、为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经纪服务的农村劳动力经纪人。
(二)针对农民对经纪人的作用、法律地位、行为规范等存在模糊认识,甚至还存在很多误解的状况,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大宣传力度,抓好示范工作,提高农村经纪人在农村的影响力。要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等宣传渠道,将经纪人的作用、法律地位,经纪人的注册条件和程序等宣传到乡、镇。与此同时,要依靠地方政府,树立守法、诚信农村经纪人典型,通过现场会等形式发挥其示范作用,提高对农村经纪人的认识,扩大农村经纪人的社会影响。
(三)针对农村经纪人从业素质普遍偏低、经营基础薄弱,经营活动带有季节性,农村经纪人往往既从事农业生产和农产品的购销经营,同时又从事农产品的居间、代理等经纪活动的现状,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为农村经纪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登记注册手续;尽可能兼顾农村经纪人主要来自农民,经纪活动季节性的特点,对部分农民季节性或临时性的经纪活动办理相应注册登记。
四、充分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做好服务工作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运用市场规范管理、合同管理、登记注册、商标管理等职能,倾听经纪人的呼声,对农村经纪人加强服务指导。
(一)会同农业、科技等有关部门及经纪人自律组织,有计划地对农村经纪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合同规范、市场营销、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农村经纪人员的业务素质、服务技能,增强农村经纪从业人员驾驭市场的能力。
(二)加强农业经纪合同指导工作,制定农业经纪合同示范文本,发挥行政调解职能,帮助解决农产品经纪中发生的合同纠纷。
(三)引导农村经纪人提高商标意识,开展特色经纪。帮助农村经纪人、农村经纪人协会实施商标战略,指导农村经纪人开展产品、服务广告的宣传。对已初具规模的经纪服务,给予积极引导,鼓励注册服务商标,逐步培养有良好声誉的服务品牌。
(四)加强对农村经纪人的信息服务,配合有关部门建立相应的信息服务平台,为农村经纪人建立信息通道;引导具备条件的农村经纪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拓展农产品市场,开展网上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