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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整顿市场秩序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会议文件的通知

  五、坚持依法行政,把握政策界限,严格以现有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开展工作
  中央领导同志在部署查处案件时指出,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把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贯穿始终,严格依照现有的法律法规办事。目前,我们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主要是依据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坚持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积极开展工作,这一点一定要明确。总局将编印治理商业贿赂行政执法手册,下发各地。
  要正确理解法律内涵,准确界定商业贿赂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总局60号令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细化和完善,进一步明确了商业贿赂、回扣、账外暗中等违法行为的表现及其认定原则。明确了商业贿赂行为与正常的市场竞争、商业经营行为如折扣、佣金之间的区别。
  我们在查办商业贿赂案件时,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商业贿赂行为准确定性,既要依法严惩经营者的商业贿赂行为,又要注意商业贿赂主体的多样性和案件的复杂性,准确界定,依法查处,要把经手的每一个案件都办成铁案,经得起法律和时间的检验。
  要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综合运用多种手段进行治理。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是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成效的关键。现实中商业贿赂问题十分复杂,要按照事实、情节、后果等不同情况,予以区别对待。这不仅需要明确政策界限,而且必须在实际工作中正确把握。我们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违法犯罪分子绝不手软,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同时,又要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坚持宽严相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情节轻微的,要给予他们改正的机会,可以免予处理;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说清并认识错误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要注意维护广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支持和督促他们合法合规经营。
  六、当前需要强调的几个问题
  一是要抓紧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精干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是搞好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组织保证。由于治理商业贿赂涉及面宽,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便于加强组织领导。因此,各级工商机关务必抓紧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并选调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同志参加办公室工作,要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办公室有效地履行职责。在领导小组内部,要明确责任分工。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把它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亲自动手,亲自过问,亲自检查,保证专项治理工作顺利进行。分管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有关部门要明确工作规范,落实责任分工,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形成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合力。总局的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下发,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区商业贿赂的形势,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并报总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计划和方案的内容要具体,重点要突出,措施要得力,要求要严格。要切实把工作谋划得更周全些,把困难估计得更充分些,力求把工作做扎实。
  二是要尽快公布举报电话或投诉网站,方便群众举报投诉。总局已公布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举报电话(010-68024231),投诉网站设在总局红盾网的首页。各地工商机关也要及时公布举报电话或投诉网站,充分发挥群众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同时,要注意保护举报人,并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建立投诉举报的激励机制和保护举报人制度。
  三是要强化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能力和水平。当前,商业贿赂不断呈现出新的形式和特点,这对我们各级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办案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必须积极适应这一变化,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在这方面,一些地方近年来摸索出了很好的经验。如采取岗位练兵、以案说法、现场模拟等方式进行培训,提高了办案人员的执法水平和办案能力。总局确定,将从四月份开始举办工商执法人员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专题培训班。各地也要分层次开展相应的执法业务培训,组织骨干力量深入学习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及时交流各地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好经验好做法,掌握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商业贿赂案件的特点规律,积极探索治理的有效对策和办法。
  四是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整体合力。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离不开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和配合。特别是很多商业贿赂行为常与行政部门的权力联系在一起,因此加强部门间的办案协作与配合十分重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合作。特别是对重大疑难案件、涉及重要部门及其人员的案件,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领导汇报。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这一点尤为重要。要与有关部门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沟通情况,研究和协调重大案件的查处。此外,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必要时要借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部门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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