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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管理办法(2005年9月26日修订)

  重大课题的结题要求是,课题研究报告通过验收,并有专著出版或者有研究成果在权威报刊上发表;
  重点课题的结题要求是,课题研究报告通过验收,并有研究成果在知名期刊上发表。
  一般课题的结题要求是,课题的研究报告通过验收,并有研究成果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自筹经费课题的结题要求是,课题研究报告通过验收,并有研究成果在公开发行的正式刊物上发表。
  上述“权威报刊”、“知名期刊”的范围,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24条 对于不能按照修改意见完成修改工作的,根据具体情况,理论所可分别作出延长一年结题或者结题报告不能通过验收的决定。
  第25条 理论所向领导小组汇报当年结题情况,呈报课题研究报告摘要,并编辑出版当年结题的课题研究报告。理论所积极组织和协调各课题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第六章 课题经费

  第26条 课题经费的筹集、安排和拨付由理论所负责。
  课题经费的来源,一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每年从业务经费中拨款;二是接受个人、企业、团体和机关的资助、捐献等。捐款100万元以上的,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可以设立特定名称的基金项目。
  第27条 各类课题的设置及各个课题的经费数额视当年经费筹集情况具体安排。
  重大课题的资助经费一般为6万元;
  重点课题的资助经费一般为2万元;
  一般课题的资助经费一般为1万元。
  提倡课题申报人所在单位给予配套科研资金。
  第28条 课题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课题立项后,拨付课题启动经费,即课题经费总额的40%;
  重大课题的专著正式出版的,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的有关研究成果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的,拨付课题经费总额的30%;
  提交课题研究结题报告并经验收合格的,拨付课题经费总额的30%。
  第29条 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促进科研人员开展课题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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