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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管理办法(2005年9月26日修订)

  第16条 中期检查的方式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各课题组组织课题研究提纲的论证座谈会,理论所派员参加;
  (二)理论所邀请课题组负责人和主要成员来京汇报和座谈,商讨课题研究提纲或结题报告的初稿;
  (三)课题组向理论所提交研究提纲,征求意见或建议。
  第17条 中期检查的时间一般应安排在当年的10-11月,12月底前须结束中期检查工作。
  第18条 课题组不能按时完成研究工作或课题组负责人工作发生变动致使课题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理论所可决定中止该课题。
  第19条 重点课题的课题组必须于第二年2月中旬之前完成研究报告的初稿,并派代表在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上汇报研究进度及主要成果。

第五章 课题结题报告的提交及验收

  第20条 课题的研究期限从书面通知立项之日起算。专著类课题完成期限一般为1-2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年;论文类和调研报告类课题完成期限一般为1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半年。
  各课题组应于预定完成期限以前向理论所提交结题报告,即课题研究成果(重大课题的著作不少于10万字,重点课题的论文不少于2万字,一般课题的论文或调研报告不少于1万字)和课题结题报告摘要(3000字左右)。
  第21条 理论所组织专家对各课题组的结题报告进行初审,根据结题报告的具体情况,提出修改意见或者安排专家鉴定,进行验收。
  第22条 课题验收的基本标准是,理论上有创新,实践中有指导意义。具体标准如下:
  (一)符合中国基本政治制度和宪法原则,符合中共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原则要求,有利于从制度上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
  (二)在理论上具有创新性和前瞻性,对检察改革具有指导意义,或者有利于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所提建议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和应用价值。
  (三)数据和资料翔实系统,论证充分有力,能够回答不同学术观点的争论,行文符合学术规范。
  第23条 课题研究成果达到结题要求的,理论所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领导小组名义给课题组发结题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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