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组织领导
总局成立了推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由总局副局长王显政同志任组长,总局政策法规司、人事培训司、驻总局监察局、机关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部署安全监管监察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工作,并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司,负责检查、指导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
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也要成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承办日常工作,从组织机构上保障推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主要任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涉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具体执法人员,直接关系到日常监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础性工作的顺利开展,是一项系统工程。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做好推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必须完成以下几个方面的任务:
1.梳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依据
首先,要对现行有效的涉及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且按照制定机关、依据名称、颁布日期、施行日期、修订日期的规范格式进行分类排序,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予以废止。
其次,在对执法依据进行分类排序的基础上,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不同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种类进行归纳汇总,并注意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规定相衔接。
经过梳理确定的行政执法依据要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2.分解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权
首先,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立的具体制度,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本部门的执法岗位,并对执法岗位进行具体分类,明确每个岗位的具体职责及其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
其次,要根据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须遵循的各项要求,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规范、科学的行政执法规程,进一步细化、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明确每个岗位具体的工作流程、上下环节的衔接、法定的工作时限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义务规定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