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国家南繁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导和管理南繁工作。
国家南繁工作领导小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制定南繁工作方针和南繁发展规划,研究解决南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国家南繁工作领导小组在海南三亚设立国家南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南繁办”),负责南繁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国家南繁办主要职责:
(一)执行国家南繁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组织实施并监督落实;
(二)协调解决南繁基地的治安、用地、用水、用电和隔离区等事宜;
(三)协助有关部门监督南繁植物检疫、种子生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事项;
(四)联络、协调南繁单位之间及南繁单位与所在市县的关系,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五)研究提出南繁事业发展的建议;
(六)完成国家南繁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在南繁基地设立南繁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南繁单位的联络、协调和管理工作,配合国家南繁办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南繁基地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南繁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农业的政府负责人担任组长,农业、公安、水务等部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有关乡镇负责人为成员。
南繁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局,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及海南省有关南繁工作的政策规定;
(二)负责协调解决本辖区内南繁隔离区、委托生产(繁殖)合同、租地合同、劳务合同、用水用电等纠纷,维护南繁正常秩序;
(三)协调解决本辖区内南繁基地的治安问题,保护南繁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四)完成国家南繁办交办的工作。
第十条 南繁基地所在乡(镇、场)应当设立南繁管理办事机构,协助县(市)南繁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本辖区南繁管理工作。
第三章 管理服务
第十一条 从事南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国家南繁办或本省(区、市)南繁管理机构办理南繁登记备案。国家南繁办与各省(区、市)南繁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交流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