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南繁工作管理办法
(农农发[20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林、农垦)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海南省三亚市、陵水黎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南繁工作的管理,促进南繁事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植物检疫条例》和《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农作物种子南繁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农业部
海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农作物种子南繁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南繁工作的管理,促进南繁事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植物检疫条例》和《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南繁,是指秋冬季节到海南省从事农作物品种选育、种子生产和种植鉴定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南繁活动及相关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农业部和海南省人民政府成立国家南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农业部主管副部长和海南省主管副省长担任,成员由农业部、海南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南繁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