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督促下级教育部门做好对学校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中的职责是:
(一)做好中央专项资金预算分配等管理工作,制定有关制度办法和内部操作规程,按规定支付中央专项资金。
(二)做好中央专项资金代理银行选择、零余额账户开设、支付申请书汇总、支付指令签发以及对中央专项资金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等工作。
(三)组织、管理、监督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
(四)加强对市县财政部门资金支付工作的管理监督。
第十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在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中的职责是:
(一)按规定审核办理中央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支付工作,确保中央专项资金的安全、规范、有效。
(二)按规定选择代理银行,开设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做好特设专户管理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等有关方面资金支付的管理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和负责核算学校经费的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照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规范资金支付,确保专款专用,促进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 省级、县级财政部门选择的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应当按照与省级、县级部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有关条款,及时、准确、规范办理资金支付、凭证传递和资金清算业务,并按照与财政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时向财政部反馈动态监控信息。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教育部门、代理银行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中央财政安排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单位的中央专项资金,其支付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由省、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的经费,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可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地区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