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项目办应根据项目实施计划,编制年度采购计划,报送国家项目办和世界银行审批,并严格按照世界银行《采购指南》,组织项目采购活动。
第十七条 各级项目办应加强采购货物的管理,定期检查、监督采购货物的使用情况,严禁挪用、倒卖等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八条 省级项目办负责组织本省招标采购活动。国家项目办负责办理进口货物涉及的国内审批手续。
第六章 工程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工程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
第二十条 各级项目办应做好工程项目实施的日常检查工作,加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项目办应按照国家农发办的规定建立和实行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国家项目办负责项目竣工验收情况的考评。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移交手续,落实管护主体,保证工程正常运转,持续发挥效益。
第七章 监测评价和统计
第二十三条 各级项目办应确定专人负责项目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价和统计工作,提供相应的经费和工作条件,并做好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二十四条 各级项目办应按《项目协定》、《项目评估报告》和项目实施计划的要求,制定监测评价方案,对项目实施进度、经济、社会和环境等各项数据进行采集、整理、审查、汇总,并按时报送监测评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 各级项目办应按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统计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编报统计报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国家农发办依据本办法,制定财务管理、招标采购、工程管理、会计核算等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