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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三期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三期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发[2006]2号)


河北、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重庆、宁夏、云南省(区、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

  为强化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三期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我部制定了《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三期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

  附件: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三期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三期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三期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顺利实施,规范项目管理,根据我国政府与世界银行签订的《贷款协定》、《项目协定》、世界银行《项目评估报告》,国家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并结合世行贷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旨在通过改造中低产田,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基本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并通过引进世行项目管理的先进理念和管理经验,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水平。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等省项目的实施管理。项目实施应贯彻国家财经、水利、农业、林业、国土、环保、利用外资等方面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作为项目的管理机构,下设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项目办),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联合成立项目领导小组,下设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项目领导小组负责本级项目重要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工作。项目办设在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各级项目办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并保持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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