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
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要求,对本级机关的税收执法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查结束后要安排时间对所属下级机关的税收执法情况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应不少于30%。总局也将组成检查组进行重点检查。
四、时间安排
2006年税收执法检查工作总体时间安排为:4月初开始,11月底结束。其中,4月至7月为自查阶段;8月至10月为重点检查阶段;11月为总结整改阶段。
五、问题的处理
各地对在执法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凡与国家统一税法抵触的涉税文件、会议纪要、办公纪要等,必须立即停止执行,并对执行以来的情况予以纠正。凡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具体行政行为,各级税务机关必须立即纠正。
对于地方党委、各级人大、政府制定的涉税文件、会议纪要、办公纪要等,如有与税法相抵触的内容,同级税务机关要向其提出请求更正的书面报告,同时停止执行,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对税务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涉税文件,应由本级税务机关发文废止,并将废止该文的文件抄报上一级税务机关。
因违背国家税法而少征的税款,税务机关必须全额补征入库。混淆入库级次的,必须及时调整入库级次。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规定对过错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的,移交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进一步查处。
六、工作要求
(一)税收执法检查是落实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规范税收执法、加强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把检查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按时按要求完成检查任务。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法规、监察、征管、稽查、税政等部门参加的税收执法检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税收执法检查工作。政策法规和监察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职责,做好组织协调和具体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共同开展检查工作。
(三)各地要认真研究、制定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和检查实施方案,检查工作要深入、细致,不能走过场,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创新检查方法,增强检查的科学性、实效性。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举一反三,认真改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