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6年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6]50号 2006年4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严格税收执法,加强执法监督,现将开展2006年税收执法检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06年税收执法检查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落实“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制止和避免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大力推进依法治税。通过开展税收执法检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努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二、检查内容
2006年税收执法检查的内容是各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以2005年以来的税收执法情况为重点,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内容是:
(一)有无越权(违规)制定涉税文件。
(二)有无违反国家税法批准企业减免税、退税、抵税、延期纳税、汇总纳税的问题。
(三)有无违规不征、少征税款,不征、少计滞纳金的问题。
(四)有无“转引税款、买税卖税”的问题。
(五)有无擅自提高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标准、违规审批税前列支的问题。
(六)有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扩大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问题,重点是民政福利、废物综合利用和废旧资源回收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
(七)发票的发售管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重点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能够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的发票。
(八)有无不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
(九)税务违法案件的检查程序是否合法,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适当。
(十)是否存在达到法律规定移送标准的税务违法案件未移送公安机关的问题。
(十一)有无违反规定改变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和积压、挪用、截留税款的问题。
(十二)是否存在未按国家规定的税收征管范围征收税款的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适当范围的专项执法检查,其中(一)、(四)、(五)项规定的内容为专项检查必查项目。
三、检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