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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BXY-01型臭氧氧化水治疗仪产品分类界定的批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BXY-01型臭氧氧化水治疗仪产品分类界定的批复
(国食药监械[2006]130号)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BXY-01型臭氧氧化水治疗仪分类问题的请示》(京药监械[2006]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我局已将“臭氧治疗仪”(国食药监械[2005]154号)作为医疗器械管理。“臭氧氧化水治疗仪”如用于对细菌、真菌等致病菌引发的人体粘膜组织、皮肤、创口、烧伤处感染及炎症、溃疡、糜烂部位的无菌清洗、消毒,应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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