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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应对自然灾害工作规程(2006年修订)

  9.新闻报道
  由宣传报道组负责,具体工作是:
  (1)与国内各大新闻媒体联系,进行灾情发布和救灾工作的宣传,对救灾相关报道进行审核。
  (2)救灾捐赠宣传。
  (3)有关防灾、抗灾、救灾的知识和灾后卫生防疫常识宣传。
  10.后勤保障
  由后勤保障组负责,具体工作是:
  (1)保障公文运转高效畅通。
  (2)保障救灾工作用车、通讯畅通,以及救灾工作人员值班时的餐饮等服务工作。
  (3)其他后勤保障工作。
  (四)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救灾救济司建议,分管副部长审核,部长确定二级响应终止。

  四、一级响应
  (一)灾害损失情境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20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100万人以上;
  (3)倒塌房屋20万间以上;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1)死亡20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10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万间以上。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一级响应(见流程图4):
  流程图4(图略)

  (三)响应措施
  1. 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向国务院和减灾委主任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响应等级确定后,民政部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抗灾救灾工作,民政部全员参加灾害救助工作。民政部视频通信系统保证与灾区省份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
  2.灾情发生24小时内,以民政部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并向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发慰问电的建议。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民政部部级领导带队的抗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建议国务院派出由国务院领导或减灾委主任、副主任带队的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组或慰问团。
  4.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商财政部下拨中央救灾应急资金,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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