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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应对自然灾害工作规程(2006年修订)

  (2)根据灾区省级政府或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制定中央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部,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3)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协调备灾处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中央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协调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调拨,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4)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5)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省份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制定中央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部,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6)及时落实国务院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5.灾情评估
  由灾害信息组负责,具体工作是:
  (1)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向国务院报告评估结果,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估情况。
  (2)灾情稳定后,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通报相关部门。
  6.综合协调
  由紧急救援(综合)组负责,具体工作是:
  (1)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民政部部级领导带队的抗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2)视情况建议国务院派出由国务院领导带队的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组或慰问团赴灾区,现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3)及时与国务院救灾相关部门联系,沟通灾害信息;根据国务院指示或受灾省份请求,通过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研究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意见。
  (4)及时落实国务院有关抗灾救灾协调工作。
  7.开展救灾捐赠
  由救灾捐赠组负责,具体工作是:
  (1)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
  (2)报国务院批准,向国际社会发出救灾援助呼吁。
  (3)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
  (4)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
  (5)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全国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
  (6)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8.实时工作报告
  由紧急救援(综合)组负责落实,具体工作是:
  (1)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灾情,48小时内报告救灾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
  (2)按照国务院要求,及时、定期向国务院报告救灾工作的开展情况。
  (3)救灾工作结束后,向国务院报告灾害总体情况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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