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据灾区省级政府或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在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制定中央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部,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3)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协调备灾处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中央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协调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调拨。
(4)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5)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省份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制定中央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部,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5.灾情评估
由救灾处处长负责,具体工作是:
(1)会同备灾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必要时向国务院报告情况。
(2)灾情稳定后,会同备灾处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通报相关部门。
6.综合协调
由救灾处处长负责,具体工作是:
(1)当灾害损失较大时,在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协调有关部门组成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2)及时与国务院救灾相关部门联系,沟通灾害信息;根据国务院指示或受灾省份请求,通过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或发函形式,研究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意见。
(3)及时落实国务院有关抗灾救灾协调工作。
7.开展救灾捐赠
由社会捐助(综合)处处长负责,具体工作是:
(1)每2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
(2)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
(3)必要时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受理捐赠事宜。
(4)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全国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
(5)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进行公告。
8.实时工作报告
由救灾处处长负责,会同备灾处完成:
(1)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灾情,48小时内报告救灾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
(2)按照国务院要求,定期向国务院报告救灾工作的开展情况。
(3)救灾工作结束后,向国务院报告灾害总体情况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四)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救灾救济司建议,分管副部长确定三级响应终止,报告部长。
三、二级响应
(一)灾害损失情境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100人以上,200人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