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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应对自然灾害工作规程(2006年修订)

  (2)紧急转移安置30万人以上, 80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10万间以上,15万间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1)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30万人以上,8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以上,15万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三级响应(见流程图2):

  流程图2(图略)

  (三)响应措施
  1.人员值班保障
  响应等级确定后,向部长报告,救灾救济司取消休假,实行24小时值班,部视频通信系统保证与灾区省份的畅通,以备急需。
  2.慰问电的发布
  当因灾死亡人口超过30人时,以民政部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灾情发生24小时内,视情况向国务院提出发慰问电的建议(救灾处负责代拟建议稿,报送救灾救济司领导审核后,送部领导签发)。
  3.灾情信息管理
  由备灾处处长负责,具体工作是:
  (1)从灾害发生开始,每4小时与灾区省级民政救灾部门联系一次,每日15时前要求灾区省级民政救灾部门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必要时可越级与受灾地级或县级民政救灾部门联系,直到灾害稳定。
  (2)接到灾害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重要灾情》,报送民政部部长、副部长、党组成员,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教育部、卫生部、地震局、水利部和气象局等部门通报;会同办公厅,编发《民政信息专报》上报中办、国办。
  (3)当因灾死亡人口超过20人时,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编发《中国灾情信息》,报救灾救济司领导签发,分送民政部新闻办、民政部外事司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京办事处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等机构,并在民政部网站发布。
  (4)会同救灾处和部新闻办不定期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
  (5)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的发展进行预测。
  4.开展紧急救助
  由救灾处处长负责,具体工作是:
  (1)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建议派出由部级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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