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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应对自然灾害工作规程(2006年修订)

  (3)当因灾死亡人口超过20人时,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编发《中国灾情信息》,报救灾救济司领导签发,分送民政部新闻办、民政部外事司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京办事处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等机构,并在民政部网站发布。
  4.开展紧急救助
  由救灾处处长负责,具体工作是:
  (1)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领导带队的民政部救灾现场协调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2)根据灾区省级政府或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在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制定中央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部,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3)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协调备灾处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中央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协调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调拨。
  (4)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5)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省份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制定中央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部,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5.灾情评估
  由救灾处处长负责,具体工作是:
  (1)会同备灾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必要时向国务院报告情况。
  (2)灾情稳定后,会同备灾处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通报相关部门。
  6.综合协调
  由救灾处处长负责,具体工作是:
  (1)及时与国务院救灾相关部门联系,沟通灾害信息;根据国务院指示或受灾省份请求,通过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或发函形式,研究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意见。
  (2)视情况以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名义向灾区派出工作组,指导地方开展救灾。
  7.实时工作报告
  由救灾处处长负责,会同备灾处完成。
  灾情相对稳定和救灾工作开展后,向国务院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四)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救灾处提出建议,救灾救济司司长确定四级响应终止,并报告分管副部长、部长。

  二、三级响应
  (一)灾害损失情境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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