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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应对自然灾害工作规程(2006年修订)

民政部应对自然灾害工作规程
(2006年修订)


  根据2005年5月14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按照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国家设定四个应急响应等级,国家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减灾委”)为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减灾委办公室和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设在民政部,具体承担国家应急响应的组织协调工作。为进一步明确民政部的应急响应工作职责,确保紧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制定工作规程如下:
  一、四级响应
  (一)灾害损失情境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1)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四级响应(见流程图1):

  流程图1(图略)
  (三)响应措施
  1.人员值班保障
  响应等级确定后,向分管副部长、部长报告,救灾处、备灾处24小时待班。
  2.慰问电的发布
  当因灾死亡人口超过30人时,视情况以民政部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救灾处负责联系协调并报救灾救济司领导批准)。
  3.灾情信息管理
  由备灾处处长负责,具体工作是:
  (1)从灾害发生开始,每日15时前要求灾区省级民政部门上报灾情动态信息,必要时可越级与受灾地级或县级民政救灾部门联系,直到灾害稳定。
  (2)接到灾害信息2小时内编发《重要灾情》,报送民政部部长、副部长、党组成员,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教育部、卫生部、地震局、水利部和气象局等部门通报;会同办公厅,编发《民政信息专报》上报中办、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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