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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

  第四十三条 卫生部审评机构应当自卫生部作出是否准予变更或延续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报单位领取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证明文件。

第七章 新产品审批程序

  第四十四条 进口无国家卫生标准的食品、化妆品新原料、涉水产品中的新物质和新材料、新食品包装材料、利用新材料、新原料或新的杀菌原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及添加中草药的消毒剂按照新产品审批程序进行许可。
  第四十五条 新产品申报时,直接向卫生部审评机构提出申请,并按照《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申报受理规定》的要求如实提交产品研制报告、质量标准、检验方法及国内外使用情况等有关材料。
  第四十六条 卫生部审评机构受理新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于技术审查期限内组织评审委员会对产品进行初步技术审查。技术审查要求补正有关资料的,卫生部审评机构应当出具“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延期通知书”,告知申报单位需补正的资料。
  第四十七条 通过初步技术评审后,由评审委员会确定产品的验证检验项目、检验批次、检验方法和检验机构,以及是否进行现场审查和采样封样。卫生部审评机构出具“新产品初步技术评审意见告知书”,将有关要求告知申报单位。
  第四十八条 需要进行现场审查和采样封样的,国产产品生产企业在收到“新产品初步技术评审意见告知书”后,向实际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部门提出申请。进口产品生产企业向卫生部审评机构提出申请。
  第四十九条 卫生部审评机构在接收申报单位提交的现场审查意见和验证检验报告后,应当按照第五章有关要求完成对产品的再次技术审查和决定工作。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条 卫生部审评机构对涉及健康相关产品审批的资料实行档案管理。
  第五十一条 卫生部审评机构应当建立健康相关产品审批数据库,并提供检索和查询服务。
  第五十二条 卫生部审评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产品样品,申报产品样品应当保存至卫生部做出许可决定之后3个月。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进口健康相关产品申报卫生行政许可时,必须提供该产品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责任单位名称和地址,即该产品的经销商或进口商,并与产品标签标识一致。
  第五十四条 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的申报单位是健康相关产品的生产企业。申报单位可以委托其产品经销商、进口商或其它单位代理申报,但相关文件和材料必须以委托方的名义提供。代理申报的单位办理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时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理证明。
  第五十五条 根据《卫生部关于简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程序的通知》(卫监督发[2004]217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备案程序依照本程序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程序规定的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五十七条 本程序由卫生部负责解释。以往卫生部发布的文件与本程序不一致的,按本程序执行。

  附:
  1.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文书编号体例及说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式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式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式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进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式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式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进口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式样)
  8.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式样)

  附1:
  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文书编号体例及说明

  一、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通知书编号体例及说明
  (一)体例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妆特申字(年份)第0000号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延续:卫妆特换申字(年份)第0000号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卫妆备进申字(年份)第0000号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延续:卫妆备进换申字(年份)第0000号
  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妆特进申字(年份)第0000号
  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延续:卫妆特进换申字(年份)第0000号
  化妆品新原料:卫妆新申字(年份)第0000号
  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水申字(年份)第0000号
  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延续:卫水换申字(年份)第00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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