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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关于2006年推广来华留学生综合保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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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留学生保险推广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办法

  附件二:教育部和平安保险合作简介

  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
  留学生保险推广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办法

  来华留学生保险推广工作先进个人必备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热爱来华留学工作,业务熟练;

  2、专职从事留管工作2年以上;

  3、对实施来华留学生保险的意义有深刻理解,并在留学生

  中积极宣传此项保险。

  2006年9月1日之前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含分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的高等学校作为先进单位和推荐先进个人时不受名额限制。

  附件二:

  教育部和平安保险合作简介

  1997-1998年

  教育部与有关保险公司寻求设立外国留学生医疗保险项目合作时,平安保险设计出了基本符合各方承受能力的保险项目。

  1999/2000学年

  放育部进行了奖学金生医疗保险试点工作,为在京20所高等学校l,206名奖学金生投保了一年的意外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

  2000-2002年

  教育部试行全体奖学金生保险制度,试行效果获得了有关领导和高校留学生管理干部的肯定。

  2003年

  我国遭遇非典疫情,教育部商平安保险将非典纳入保险责任,减轻了各方后顾之忧,使得大家能全力投入防控非典的其它工作。

  2003年1―9月教育部和平‘安险共同设计了留学生保险(团体保险),主要特点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价格低廉,投保手续简便,理赔责任范围广,理赔手续简便,便于全国范围内统一标准。主要内容如下:

  1、留学生住院应入当地三级以土公立医院(意外伤害紧急处理除外)并按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公费医疗标准接受医疗。

  2、留学生保险包括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等内容:

  平安保险: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死亡或致残,最高赔付

  金额10万元人民币;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为75%,无免赔额,最高赔付金额1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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