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严格进行自查自纠,坚持原则,严肃对待,不走过场。要实事求是,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根据错误事实、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和认识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说清并认识错误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普遍存在的问题,要结合纠风工作予以解决。对自查自纠不力的单位,要加大督导力度。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要从严处理。
各单位要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认真研究和提出整改措施。要落实整改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加强督促和指导,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在自查自纠过程中,各保监局要对辖区保险企业进行督查,上级单位要加强对下级单位的督查。各单位要定期向保监会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报告自查自纠情况,保监会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抽查。
(二)专项检查。保监会有关部门和各保监局要按照各自的职能积极开展工作。要明确检查重点,加大检查力度,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突出问题。要加强对保险企业内控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强化内部管理;要加强对车险、大型商业保险项目、银行代理保险、团体保险等领域的监督检查;要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尤其是兼业代理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其提高业务和财务的真实性;要加强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督促企业完善投资交易的监控措施。
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要把不正当交易行为作为一个重点,深入进行检查。
(三)查办案件。要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防止失之于宽、失之于软。
要认真对待自查自纠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以及信访投诉反映的案件线索。要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保监会、保监局、保险机构纪检监察部门、行业协会等举报投诉网络的作用,动员干部职工反映和举报商业贿赂问题。要注意保护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商业贿赂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
要突出查办大案要案,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金额大、影响面广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做好协查工作。要严肃查处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在商业活动中收受贿赂的行为。
要准确适用法律和政策,坚持宽严相济。要敦促有商业贿赂问题的单位和人员向执纪执法部门主动交代。对主动交代问题并积极退赃的,酌情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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