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加强区域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工作,
严格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制度的意见
(建市[2006]8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上海、天津、重庆市规划局,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为适应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制度,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实现城乡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区域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工作和严格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制度,规范程序,加强区域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
(一)各地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
城市规划法》、《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
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规定,严格执行"选址意见书"制度,按照《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重大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
(二)要进一步规范选址程序,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分级管理制度。省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采取直接核发选址意见书或对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进行预审等方式,依据经法定程序审查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加强省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域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管理。区域重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区域性交通和基础设施项目,以及需要国家或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