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关于国内航线燃油附加收取标准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关于国内航线燃油附加收取标准的补充通知
(发改价格[2006]6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
  经研究,现就民航国内航线燃油附加收取标准补充通知如下:
  对按规定享受国内民航票价优惠政策的婴儿、儿童以及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燃油附加收取标准实行优惠。其中,按成人普通票价10%计价的婴儿免收;按成人普通票价50%计价的儿童(含无成人陪伴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800公里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20元,800公里(含)以上航段每位旅客收取30元。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