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规范车辆生产管理。发展改革委要严格按照国办发30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告管理,并对现有车型进行全面清理和整合,同时加强对汽车生产和改装企业的管理,严把车辆生产关。此外,还应尽快制定出台规范有关汽车生产及改装的管理措施和办法,从生产环节杜绝“大吨小标”以及不符合GB1589-2004和GB7258-2004国家标准的车辆。质检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缺陷汽车召回制度,对于已经投入使用的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车辆,要按照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有关规定,责令汽车厂家召回。
14.加强车辆牌证管理。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要认真贯彻国办发30号文件要求,在车辆注册登记环节要严格把关,对与《公告》公布车型技术参数不一致、不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85-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等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一律不予登记和核发车辆牌证,并将违法生产企业及车辆情况通报行业主管部门。
四、进一步加强源头监管
15.加强运输装载源头管理。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货物运输集散地、货运站场等的监管,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超限超载车辆不出厂、不出站。对货主和站场故意放纵车辆超限超载的,要依照《
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位于公路沿线的小煤场及以各种名义建立起来的货物分装场,也要继续加大整治力度,对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货源的,要予以整顿或者关闭。2006年,全国治超办将在装载源头管理成效突出的地区组织召开示范工作现场会,以进一步推动源头管理。
16.加强运输市场准入管理。对目前仍然“大吨小标”以及其他不符合GB1589-2004的车辆,各级交通部门不得准许其进入运输市场。同时,交通部要商有关部门分批发布《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并出台配套的经济措施,引导货车向多轴化、大型化方向发展,推广厢式货运车辆。
17.健全货运经营企业和营运驾驶员的信誉档案管理。各治超检查站点要严格执行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车辆及驾驶员的违法登记和信息抄报制度,确保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登记信息准确,并和执法机构共享。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输管理机构要根据抄报的信息记录,对多次超限超载的货运企业和营运驾驶员,要定期公布黑名单,并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对超限超载违法记录次数超过3次的营运驾驶员,要责令其参加不少于一周的停业学习培训,并重新考试;对于有超限超载登记的营运货车超过总数5%的运输企业,要向社会予以公布,并责令其停业整顿。